12月27日,南京市政府网站发布《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和《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两条新规,从2017年2月1日起,积分落户政策正式在南京施行,这也意味着南京实行多年的购房落户政策将成为历史。 以下为新规全文: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就业并居住的非南京户籍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积分落户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按照一定的积分指标,对申请落户本市城镇的非南京户籍人员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赋分,达到相应分值,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第四条 积分落户遵循总量控制、区域统筹、公开透明、积分排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标计划、征信积分审查等相关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积分落户工作,建设积分落户信息系统,做好积分审核汇总、排名公示、落户资格确定等相关工作,指导各区公安机关做好申请受理、资格初审、落户办理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社会保险、表彰奖励等积分审核。 市教育、房产、税务、科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学历证书、住所、纳税、科技成果等积分审核。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公安部门,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区域功能定位拟订年度积分落户指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于每年3月1日前在中国南京网站等媒介公布。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指标分值 第七条 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近2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四)累计积分达到100分; (五)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第八条 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 总积分为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 第九条 基础指标包括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年限等。 (一)根据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年限、是否补缴分别赋分和加分。参加社会保险的期间不重复计算。 (二)根据合法稳定住所的性质和面积确定分值和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本市有二套以上产权房的,不累计加分。 (三)根据申请人在本市连续居住年限赋分,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条 申请人的加分指标包括年龄状况、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水平、落户地区、纳税、社会服务、表彰奖励、带动就业、科技成果九项指标。 (一)根据申请人年龄状况决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二)根据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门认可、认定的国内学历(学位)的情况,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学历(学位)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加分。 (三)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的,可获得相应积分。 (四)根据申请落户区域,确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五)根据纳税主体、金额、期限等,确定加分及分值。 (六)根据近5年内在本市参加社会服务的情况,给予相应加分。 (七)根据获得国家、省、市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情况,给予相应加分。 (八)根据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给予相应加分。 (九)根据科技成果的种类且在本市实际运用、创造效益的,给予相应加分。 同时具有“纳税情况”和“带动就业”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申请人选择。 第十一条 减分指标为本办法附表所列的违法行为、不良信用、刑事犯罪记录指标。 第十二条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积分指标、标准分值。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整积分指标、标准分值,报市政府批准,并在中国南京网站等媒介公布。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十三条 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积分落户申请受理窗口,受理积分落户的申请材料。 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9月1日至9月30日。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