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关于钱鸿宝、郭雅琴主张补偿及赔偿的项目和数额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因其子钱辰飞死亡,应当获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钱鸿宝、郭雅琴中年丧子,其在精神上受到严重的损害,应当得到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根据二人的诉请,确认各项费用共计40万余元。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钱辰飞不顾个人安危,积极救助他人生命的行为,不仅符合公序良俗,更符合主流社会价值观,应当予以肯定并加以弘扬。冯明旭作为受益人,应对钱鸿宝、郭雅琴进行补偿,因冯明旭系未成年人,且无经济能力,故由其监护人冯季茂、柳海蓉承担补偿责任。结合冯明旭、冯季茂、柳海蓉家庭经济条件,酌定其补偿8万元。王庄煤矿对采煤塌陷所导致的不安全因素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8万余元。 如何对待未成年人见义勇为 一起因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救人溺亡引发的诉讼,随着一审法院判决,暂告一个段落。但是,因该案引出的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应当如何定性和评价的争议,并没有结束。 法院判决并未涉及钱辰飞的行为该不该认定为见义勇为。对此,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钱辰飞救人的行为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但见义勇为并不是一个法律范畴,法院无权在审理和判决时予以确认。虽然该案的证据已经能够表明,钱辰飞确实是在营救小旭的过程中溺水死亡,但其行为是否符合“见义勇为”的标准,还需政府相关职权部门认定。 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事件,全国每年都会发生几起。对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行为,该不该授予“见义勇为”称号,争议颇多。一种观点站在传承和弘扬传统美德的角度,认为未成年人的救人举动符合见义勇为的认定要素,就应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并享受相应待遇;另一种观点则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出发,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行为持不提倡、不鼓励的态度,认为对未成年人来说,面对突发事件时,更重要的是保护自己,尽可能避免伤害,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更值得鼓励的应该是“见义巧为”和“见义智为”。倘若在政策上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加以评定,可能形成政策暗示与鼓励效应,让未成年人陷入险境。当然,不从制度上评定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并非否认见义勇为的价值,也不是否认这种精神,而是为了向孩子们传递一种自我保护意识。 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主要是看其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见义勇为应当具备的两个要件:一是从目的上讲是否是为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二是从行为上来看是不是抢险救灾,救助他人,或者是挺身而出跟违法犯罪作斗争等。不管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只要具备这两个要件,就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用年龄来否定未成年人已经实施的见义勇为的行为,不授予未成年人荣誉称号,是不对的。至于宣传方面,可以进行正面的引导。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长郭开元也曾公开表示,未成年人实施了见义勇为的壮举后,对于见义勇为的事迹可以不广泛宣传,但是事实和性质不容置疑。在确实存在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事实时,对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行为要慎重处理,一方面坚持不提倡、不鼓励、不宣传的态度,不进行公开的表彰和宣传;另一方面,基于“举轻明重”的法理依据,按照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规定进行适当奖励的规定,对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更要及时进行必要救助。给予救助、优待,不意味着“鼓励”。如果处理不当,就会损害未成年人对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和法律信仰,甚至会出现心理问题或者行为问题。因此,在法律执行中要人性化执法,而不能僵化和教条,这是法治精神的要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