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局原副局长张晓否认检方指控 一审被判6年
北京市文化局原副局长张晓,利用其先后担任北京电视台总编辑、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长、北京文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13万余元。昨天上午,市一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张晓构成受贿罪,atv,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如图)。 其人:北大高材生 曾任驻外记者 53岁的张晓,具有博士研究生文化,案发前是北京市文化局原副局长、文创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公开资料显示,张晓毕业于北京大学,曾任光明日报驻英国记者站首席记者、站长、正处级参赞,北京电视台副总编辑、总编辑。 2010年5月,张晓被任命为北京市文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市一中院审理查明,张晓于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3月,利用担任北京电视台总编辑的职务便利,接受赵某的请托,为赵某之女进入北京电视台工作提供帮助。2010年春节前后,张晓收受赵某给予的200克金条一根,价值4.7万余元人民币。 2009年底至2013年9月,张晓接受陈某的请托,为陈某之友参演北京电视台2010年春节联欢晚会、文创集团承办的歌会等提供帮助。2010年11月至2014年下半年,张晓先后4次收受陈某给予的港币100万元(折合人民币78.6万余元)、酒店消费卡3张(价值人民币29.8万余元),直播,共计折合人民币108.4万余元。 其言:不承认指控 辩称朋友馈赠 一审庭审中,张晓及其辩护人否认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张晓当庭供述称,自己并未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赵某的女儿进入北京电视台工作,赵某给予他的金条是朋友之间的馈赠。 此外,张晓称,他在北京电视台和文创集团任职期间,具有节目制作的决策权,自己是基于正常工作安排宣传、推广让陈某的朋友参加春晚节目。另外,张晓辩称自己收受陈某的财物,是因为他给陈某的公司提供了诸多咨询帮助,而陈某也想招聘他到其公司工作。“我认为自己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行为也不应构成受贿罪。”张晓说。 其刑:构成受贿罪 一审被判6年 虽然张晓不认罪,但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晓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张晓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在案冻结、扣押了部分赃款、赃物,可对张晓酌予从轻处罚。 故市一中院一审判决张晓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文 通讯员 曾巧艺/摄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