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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族“过劳”现象调查:你被自愿加班了吗?(2)

时间:2016-12-17 09:30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手机看新闻 点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从工时上算,“996工作制”显然大大超出法律规定。魏浩征表示,“现在确实有些公司,特别是互联网公司,行业发展很快,竞争也很激烈,员工为了完成绩效,为了更好的金薪酬,工作时间会大大超标。”

  在浙江杭州一家互联网公司工作的刘洋告诉中新网记者,他每天是自愿加班的,他说,如果不加班的话,绩效指标怎么办?

  刘洋介绍,工作每三个月会和主管定一个季度的目标,每个员工都要背一些数据,绩效考核关乎年终和晋升,不可以连续两次拿最低绩效,不然就会被开除,但每个季度、每个团队都会有人绩效较低。

  “所以大家都特别拼,我的黑眼圈没消失过,最近都失眠。”刘洋说。

  目前,互联网公司、技术性的公司对员工的绩效考核,往往更看重工作结果、业绩结果。魏浩征举例说,“例如销售岗位,你把销售业绩做出来了,绩效指数做出来了,至于说你是每天花八小时,还是每周花了七八十个小时,公司不管,公司定的绩效目标,你完成了就行。”

  魏浩征坦言,这也有一定道理。“一些科技类、互联网类的企业,很多岗位都是脑力型的,同样一个活儿、一个项目,确实有人可能五个小时就搞定,有人能力弱一点,做了十几个小时还不一定好,所以这种岗位如果以加班计酬的话,可能导致一些能力强的人,拿到的钱反倒少,能力弱、工作时间长的,拿到的钱反而多。”

  对此,左祥琦表示,“我国劳动法存在一个问题,按照现在的定义,所有在企业工作的人都是劳动者,这个不一定对,因为我们的劳动法重点保护的是体力劳动者,而对于脑力劳动者、包括公司管理层,目前很难覆盖到。”

  魏浩征也认为,现在的法律是没有区分脑力岗位和体力岗位的。

  “包括互联网公司、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做研发的、做IT的,这些都是脑力岗位,基本上都根据绩效结果考核,对这些公司形成所谓自愿加班的现状,我们的法律是有一点脱节的。”他说。

资料图。翟羽佳 摄 资料图。翟羽佳 摄

  自愿加班难获法律支持 专家:量力而行

  在过劳死尚无医学和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前,员工在以绩效考核为标准的公司工作加班,又该如何维权?在劳动法和人力资源管理领域拥有10多年经验的魏浩征坦言,“维权有难度。”

  他介绍说,“在法律上认定加班主要有两种,一种就是公司支配、安排、要求的加班,第二种是员工申请加班,公司批复,这两种在在司法程序里认定为劳动时间,超八小时都算加班。”

  然而,一些公司通常不会有明确的加班申请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想主张超过八小时的工作时间都算做加班的话,就很难得到支持。

  魏浩征解释称,“首先,一般这种公司的考勤比较宽松,在公司考勤系统、审批记录里,是没有加班记录的,其次,向领导申请加班签字,领导也不会同意,所以你想走法律途径,或从其他途径维权,要认定加班是很难的。”

  因此,魏浩征建言,员工自己要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一个评估,他表示,“要考虑更长远的事情,不能为了短期的考核、奖金和提拔,而不顾自己的身体。”

  “当自己的身体觉得顶不住、吃不消的时候,要及时跟公司沟通,看看能不能适当放宽绩效考核,一定要勇于表达自己的意见。”他说。

  从雇主、企业的角度,魏浩征则建议,要主动加强对员工的人文关怀和商业保险福利。

  “不能从工伤获得赔偿的部分,属于很多商业保险赔付的范围,另外要考虑绩效指标的平衡性,否则出事情了,不管是不是工伤,对企业来说,既是人才流失,也会涉及到很多麻烦的事情。”魏浩征说。(应受访者要求,文中部分人物为化名)(完)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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