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独家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此外,最高法、最高检正会同公安部起草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 专项打击之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势头有所遏制,但恶性事件仍有发生。司法实践中,作为电信网络诈骗上游犯罪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罚畸轻,难以对全链条犯罪形成威慑。 今年10月11日,在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指出,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非接触性、空间跨度大、链条长等特点,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要尽快出台指导意见、司法解释,解决取证难、追赃难等问题。 我国刑法在2009年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又作了修正,将上述两个罪名统一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犯罪主体范围,提高了法定刑,规定了从重处罚的情形。 但司法实践中,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罚普遍偏轻,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玉萍统计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截至今年6月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例中,最重的量刑只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由于缺少司法解释,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以及“情节严重”的标准难以统一,造成难以发挥最大打击效果。 何为“公民个人信息” 界定公民个人信息是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基础,而后者则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上游犯罪。 “由于没有司法解释,也没有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司法机关在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时,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没有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准确概括。”一名市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告诉记者。 司法实践中,被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种类庞杂。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玉萍统计发现,包括公民身份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手机定位信息、护照信息、旅馆业旅客入住信息、乘客数据信息、淘宝买家信息、公司客户(会员)信息、学生信息、新出生婴儿信息、残疾人信息、精神病人信息以及已故人员家属信息等。 “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可以参考民商事法律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及刚刚颁布的《网络安全法》。”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告诉记者。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仅概括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网络安全法》则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列举,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但却只集中在“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方面。 “我认为在刑事案件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包括侵犯隐私权方面的信息。”上述检察官说。 除了司法解释,公安部刑侦局副巡视员陈士渠近日表示,针对地方公安机关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还遇到法律适用的难题,公安部会同“两高”制定了关于法律适用的指导意见,将会尽快下发实施。指导意见全面加大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和惩治力度,实现了全链条打击和从严打击。 侵犯更多个人信息却轻判 按照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因此需要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标准进行统一。 李玉萍统计发现,开奖,司法实践中应用最广的认定办法是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还有的法院根据非法获利的数额确定,也有的法院两个标准兼用。 但还需要进行具体规定,比如有的案件中,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为54条,有的案件则为511万余条,跨越幅度过大。 尽早确定上述标准不仅有利于统一入罪标准,更有利于统一对罪犯的处罚,亦符合当下加大电信网络诈骗惩处力度的政策。 上述涉案54条信息的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但在同期判决的其他案件中,比如一名山东省日照市某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出售了129条新生儿信息,结果被判决免于刑事处罚。侵犯信息更多,处罚反而更轻。 此外,量刑差距也没有拉开。上述涉案511万余条的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