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江就此事表示,该案为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鼓楼区教育局应当对其做出的将陈小兵划分到某个小学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原江说,《义务教育法》仅是对“就近入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实施仍是以地方规章条例的规定,故教育局如果举证证明其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按照地方指定的实施细则,实施了对原告的学校划分,法院不会仅按照《义务教育法》的原则性规定撤销教育局的行政行为。 而陈斌的代理律师崔武则对澎湃新闻表示,鼓楼区教育局制定的政策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就近入学”的原则,他相信法庭会满足陈小兵到力学小学就读的诉求。 “相对较近”不等于“绝对最近” 11月29日14点30分,陈斌告鼓楼区教育局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第四法庭开庭,陈斌及代理律师之一颜瑞,鼓楼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及代理律师等出庭。 陈斌的代理律师颜瑞在庭上陈述,鼓楼区教育局以无房产证为由拒绝陈小兵就读力学小学的请求,难以体现教育公平,与国家政策方针相背离,“如果仅因为原告在鼓楼区只有单位公租房,无房产证,开奖,而将原告安排在离家较远的汉口路小学就读,同一户籍地、同一住宿片区的儿童却没有平等地享受教育资源,难以体现教育公平,与国家教育公平的政策相违背。” 颜瑞同时称,陈斌在学校施教区内有公租房,其房屋性质接近甚至等同于取得房屋所有权,颜瑞说:“公共租凭住房是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承租人虽没有所有权,但是公租房承租权法律已明确可以继承,因此公租房的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商务租凭,而是更接近甚至等同于取得房屋所有权,他认为制定招生办法时理应考虑到这一部分人群的实际情况需求。 颜瑞还称,即使鼓教(2015)85号文合法有效,鼓楼区教育局将陈小兵安排到汉口路小学亦不合法,原因是依据《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中小学生不应跨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主干道上学,而陈小兵去汉口路小学上学需要步行1.5公里,经过车流量大的汉口西路、宁海路、上海路。 南京市鼓楼区教育局小教科朱科长就此答辩说,针对在施教区内没有产权证只有户籍的情况,鼓楼区教育局根据“相对较近”的原则进行了统筹安排,汉口路小学对陈小兵来说符合“相对较近”,“相对较近”不等于“绝对最近”。南京市鼓楼区主要依据此前出具的《行政答辩状》进行辩护。由于双方争议较大,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