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办案民警表示,在治理和打击实践中,对诈骗产业链各个环节的人员,比如木马病毒的研发者、贩卖者,往往需要论证其恶意目的“唯一性”,作为执法依据,根据当前的法律法规,很难认定其犯罪,大大增加了打击难度。 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只对部分涉及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和涉及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对各类恶意软件的制作、销售,以及各类组织地下交易的综合恶意平台,其违法性均没有明确认定,更没有明确的处罚、管理机制出台。 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程学林律师认为,对于诈骗黑色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如果有明知他人利用其环节进行犯罪行为的,比如根据使用者的具体犯罪需求定制钓鱼木马,应根据使用者所实施的具体行为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