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仁寿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本案不构成不当得利构成要件,邹某要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返还赔偿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主审本案的法官认为,邹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未知名男子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未知名死者的继承人尚未出现,受偿主体暂时缺位,但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因此而不成立,邹某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交纳赔偿款12万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积极主动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因此,邹某交纳赔偿款的行为,并不是遭到损失,而是对第三者承担了赔偿责任。 该法官说,参照《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款进行代收并保管。这既便于未知名死者的继承人出现后及时得到赔偿,有利于保护未知名死者继承人的利益,也避免了“撞死无名氏白撞”的不公平现象发生。 若该笔赔偿款长期无人认领成为无主财产时,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将此款项用于社会救助事务,则更具有社会意义。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代收并保管赔偿款的行为于法有据,并非是从中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疑问 2 赔偿金该由谁出? 司机:我买了保险,为何还要自己赔偿? “我们肯定会提起上诉,既然法院认定交警队未经法律授权,没有主体资格,就不该收这12万元。那么就应该退还给我的当事人。”李律师说,“作为肇事方,邹某也觉得应该履行赔偿义务,但是按照相关保险条例,找不到亲属的情况下,没有受偿主体,保险公司无法赔偿。之前交警队起诉我们,法院判他们败诉后,我们也没得办法了,只有自己先赔了12万。” 李律师说,邹某也认为,虽然撞死的是无名氏,但不管死者是否是无名氏,都有赔偿义务。但既然买了保险,钱就该由保险公司出。“我们的态度是应该赔偿,但法律不支持保险公司出钱,最终我们才出了这个钱,但内心是很委屈的。” 保险公司:无受偿主体,无法理赔 眉山某保险公司负责人付先生介绍,对于无名氏死亡赔偿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1款有专门解释:“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据我所知,对无名氏还没有法律授权的机关或有关组织。”付先生说,因此,按照这一解释,保险公司不会向无名氏亲属以外的任何个人或单位,进行死亡赔偿。“只有等无名氏家属找到了,提起诉讼,保险公司才会赔偿。不过有1年的诉讼有效期,如果超过时间了,看法院怎么认定。” 疑问 3 找不到死者家属,该赔给谁? 仁寿县交警大队教导员汤华告诉华西都市报记者,无名氏赔偿问题,一直是个空白。“我们之前向肇事者和保险公司提起赔偿,也是想解决这个问题。” 汤华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这12万元并不是交给交警队的,有一天如果有家属来认领这具无名死者,12万元会一分不少给家属。如果没有人认领,这笔钱则会作为社会专项救助基金,用于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 汤华说,仁寿每年都要发生两三起撞死无名氏的案件,最多的时候,大概能达到五六起。“之前往往不了了之,找不到亲属,没有人赔偿。”汤华找过法制、事故等部门协商,都找不到解决之道,咨询过政府法制办,也没有相关法律支撑。“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们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找到解决办法。” 律师观点 “任何处理方式都值得商榷” 和邹某代理律师高俊超一样,关注这个案件的多个律师都认为,这是一个原被告都很委屈的案件,如何在法理和情理之间,找到一个更好的办法,值得商榷。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