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名负责人说,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教师资格认定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制定。他们根据《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指定了义乌市中医院对她进行体检,“义乌市中医院给我们的结论是她体检不合格,按照医院的结论,我们对她不予发证。” 针对不合格原因中提到的“右眼义眼,无眼球”,该负责人称“这个是由医院决定的,我们委托给医院以后,医院给我们一个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7月22日,王丽向金华市教育局提出行政复议,9月14日,金华市教育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义乌市教育局的决定。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按照《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体检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执行,体检不合格的不能认定教师资格。在有关眼睛的规定中,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将视为体检不合格。 诉讼 因为对教育部门的答复结果不认可,王丽委托律师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义乌市教育局和金华市教育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义乌市教育局作出的不认定她教师资格的行为和金华市教育局维持义乌市教育局决定的行为。 昨天上午,该案在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开庭审理,王丽请了一天的假去参加庭审。庭审在早上8点50分开始,持续了将近两个小时。义乌市教育局副局长、金华市教育局副局长分别出庭。 在法庭上,义乌市教育局辩称,义乌市教育局依法委托县级以上医院对原告进行体检,体检结论为不合格,依据该体检结论该教育局作出不予认定其教师资格的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金华市教育局辩称,其已依法履行了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审查职能。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将择日宣判。 王丽及其代理律师认为,浙江省教育厅在《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中擅自增设了体检项目,修改了相应的标准,违反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实施办法,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而《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中对于眼部的相关规定是“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并不存在检测单眼视力。浙江省教育厅增设了单眼视力的检测要求,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另外,《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规定的只是操作规程中将体检结果记入体检表,只是作记录,并不能作不合格判定,义乌市教育局擅自作了不合格判定,违反了规定。“教育部只是授权了哪些项目可以列入体检,但并没有授权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去决定合格还是不合格。” 此外,他们认为,atv,《〈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仅仅是对“传染病”、“精神病史”做出了特别规定,并没有禁止单眼的人从事教师工作。 现状 记者查询发现,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12月12日正式实施的《教师资格条例》,则对教师资格条件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但在当时,无论是《教师法》还是《教师资格条例》都没有对申报教师资格体检标准作出具体要求。 2000年9月,教育部以部长令的形式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各地可以自行制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这种背景下,全国各省、自治区教育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申报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标准,时间主要集中在2001年、2002年两年。因为有《〈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地在体检中体检项目制定的标准便主要是依据《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