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某没想到,他的“老赖”行为或将给自己带来最多3年的刑罚。 11月16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犯罪嫌疑人邱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据检察院介绍,从2002年开始,江苏来沪人员邱某某承租上海浦东新区惠南镇一处民宅,用于开办棋牌室。为了经营需要,邱某某花钱装修了房屋。2013年租赁合同期满,房东要求他搬离房屋。邱某某考虑到装修成本,觉得自己损失较大,提出将自己添置的家具设备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房东,但房东认为价格过高而拒绝,邱某某就一直赖在房屋内不肯搬离。 于是,房东能向浦东法院起诉邱某某,atv,要求他搬离。2013年4月9日,atv,浦东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关系,要求邱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搬离租处。 但是,邱某某仍然觉得自己损失太大,不肯搬走。浦东法院先后发了传票、公告,要求邱某某必须在指定日期迁出,逾期则强制执行,邱某某仍不予理会。2013年9月9日,浦东法院因邱某某拒不履行判决对其拘留十五日,然而邱某某在离开拘留所后,仍耍赖不肯搬离。法院执行部门多次做调解工作,邱某某不作让步。 2014年1月8日,法院要求邱某某及时搬离,否则必须支付月租金1200元,延迟履行金每日100元,并告知邱某某如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将追究其拒不履行判决的刑事责任。面对执法部门一次又一次的通知、催告,邱某某仍然在出租房内生活并经营。 2016年9月,浦东法院将相关线索及材料移送至浦东公安分局,公安机关认为邱某某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对其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当认定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上海市《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因妨害执行被人民法院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后,有能力履行仍拒不履行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邱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6年11月15日,该院将被告人邱某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邱某某将面临最高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