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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报:福建一男子偷窃被追身亡续:追人者否认有拉扯行为(3)

时间:2016-11-15 13:43来源:综合 作者:手机看新闻 点击:
他说,“我们建议公民应该在能力所及范围内制止,然后通过警方来处理,(比如)将犯罪嫌疑人特征,其他线索报送警方,我们再来调查抓捕。这样也许相

  他说,“我们建议公民应该在能力所及范围内制止,然后通过警方来处理,(比如)将犯罪嫌疑人特征,其他线索报送警方,我们再来调查抓捕。这样也许相对会比较安全。”

  焦点追问

  1 案子接下来怎么办?

  在起诉犯罪嫌疑人之前,检察院一般会批准公安机关进行逮捕,但蓝某童没有被逮捕。3月29日,漳浦县公安局曾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蓝某童,理由是蓝某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检察院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某省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告诉记者,批准逮捕是确保侦查正常进行的手段。如果对侦查没有影响,不逮捕嫌疑人也是可以的。据了解,目前蓝某童仍处于取保候审状态,他也一直在家居住。蓝某童告诉记者,漳浦县公安局会不时把他带走问话,他也很配合。据悉,公安局最后一次把他带走是在上个月,并让他签署了移交检察院的相关文件。但蓝某童表示自己并不识很多字,也不懂移交检察院的意义。警察虽有解释,他也没听明白。

  相关《刑事诉讼法》要求,如果嫌疑人已被羁押,案件移交检察院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公诉,重大案件可以拖延半个月。如果嫌疑人未被羁押,审查起诉时间也相同。

  2 当事人是否预见到陈某死亡?

  在下雨天拉住衣角可能导致陈某的死亡,蓝某童对此是否有预见,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大飞认为,如果蓝某童所陈述的“在马路上追赶陈某并抓住其衣服”的内容属实,这种情况下,要求蓝某童预见可能造成陈某的死亡结果很不现实,也很难有说服力。如果换个场景,比如说陈某站在独木桥上,脚下是万丈深渊,蓝某童去拉扯他,造成陈某坠亡,那这种情况可以视为蓝某童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

  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文昌也认为,蓝某童无法预见陈某的死亡。他表示,“是否预见”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标准,只能按照一般人的认识作出判断,下雨天追人致死显然是无法预见的。另外按照刑法中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公安机关更不应该认为蓝如童预见了陈某的死亡。“既然无法预见,这个案子就属于刑法中的意外事件,不追究刑事责任。”

  3 拉扯行为属于扭送不当?

  杨大飞律师认为,蓝某童的拉扯行为,属于《刑事诉讼法》中的扭送情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发现有人在实施犯罪,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杨大飞表示,蓝某童的情节应该属于扭送行为中发生的意外事件。

  据了解,《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公民享有扭送的权利,对扭送致人死亡的情况,要看行为人的手段是否明显超出了限度,或者扭送中故意侵犯对象人身权利,才可以考虑使用法律追究行为的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法规缺失也导致争议性案件频繁出现。据了解,此前河南也曾发生过一起扭送不当致人死亡案。当事人发现逃犯后,将他抓入车内,并把其头部按低,防止逃犯喊叫、逃跑,时间长达20分钟,atv,最终造成逃犯心脏病发猝死。该案的辩护律师认为当事人没有预见到逃犯的死亡,因此该案属于合法行为中的意外事件。但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与逃犯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符合意外事件的法律规定。该案当事人最终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

  4 当天有无拉扯存争议怎么办?

  根据漳浦县公安局发布的通告,陈某的摔倒是蓝某童拉扯所致。

  然而,蓝某童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在陈某的逃跑过程中,与蓝某童相差有五六十米的距离,自己在接受警察询问时,也没有说过发生了拉扯行为。

  如果当事人的证词前后不一,侦查机关是否可以把案件移送检察院?

  对此,前述检察官表示,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当事人的证言不可能每次都保持高度一致,反复询问某一细节,的确容易发生出入。“如果公安局认为该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比较清楚,也是可以移送检察院的。”该检察官同时表示,拉扯行为到底有无发生,还需要依照卷宗而定。据悉,在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时,卷宗一般不对外公布。“就算是卷宗真有问题,或者情节达不到刑事诉讼,检察院也可以做出不起诉蓝某童的决定。”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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