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枪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涉枪犯罪历来是我国打击的重点犯罪。为实现故意杀人,贾敬龙事先购买了三把射钉枪、一把仿真手枪以及射钉弹药等并进行改装试验。经他改装后的射钉枪装弹后可随意发射,且威力大,射出的钢钉能打透五合板,足以达到其所追求的杀人目的。 贾敬龙作案时携带三把装好弹药的射钉枪,以及一把具有杀伤力经鉴定属枪支的仿真手枪,在被害人何建华身后持射钉枪对其头部射击,射钉贯穿被害人头部后,存留在被害人右面部,致被害人颅脑损伤死亡。 ——杀人后持枪抗拒群众抓捕,人身危险性极大。贾敬龙杀人后驾车逃跑,村民试图拦截,贾敬龙拒不停车并开车向村民冲撞。贾敬龙所驾车辆被村民驾车拦截、撞停后,不仅拒捕,而且下车持枪恐吓追赶的村民,并开枪射击。其对村民开枪拒捕的行为反映出对社会极大的人身危险性。 ——刻意选择在春节作案,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春节是我们中国人最重视、最重要的传统节日,而贾敬龙却有意选择农历大年初一,在全村老少欢聚一堂、互相团拜、自排节目演出的欢乐喜庆时刻,当着全村近千名男女老少的面开枪杀人,引起村民极大的恐慌和愤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案件一审时,北高营村数百名村民向法院联名请愿,强烈要求法院主持正义,依法严惩贾敬龙。 问:贾敬龙作案后是否具有投案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 答: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自动投案一般应是犯罪人主动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等办案机关投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后主动报案没有逃离现场,atv直播,或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抓捕时没有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等情形的,也可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贾敬龙在作案当日,实施作案前的凌晨2点多,在其手机上编写一条反映其作案杀人的短信存在草稿箱中,其中虽有“狂野在报仇何建华的自首之路”一句内容,但其在作案前至案发后,始终未向外界发送该短信。其前女友吕某某证明贾敬龙在作案后逃跑途中给其打电话,只是讲把何建华杀了,说完就挂断电话,并无要投案自首的表示。贾敬龙逃跑被群众驾车撞停后不仅没有表示要去自首,反而威胁前来抓捕的群众“再过来就打死你们”,并向群众开了一枪,直至被群众制服、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贾敬龙也没有任何投案自首的表示。故贾敬龙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自首,不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 问:本案中,被害人何建华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存在重大过错? 答:本案因拆迁引发,贾敬龙所在村实施的旧村改造方案系于2009年11月28日经村民自治组织、村民代表大会开会讨论,表决一致通过,2010年6月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拆迁工作由村委会统一规划、按同一标准实施。 根据北高营村旧村改造搬迁安置办法和拆迁协议,每户每块宅基地共给300平米楼房,其中200平米是免费置换的,还可以平价购买100平米。户主的平房或楼房的第一层,只是用于换新房,不给补偿;楼房的第二层及以上,要按照评估价值补偿。签署协议并取得第一套新房的,村民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装修并搬迁,搬迁后按照协议将旧房自行拆除或由村委会统一拆除。 被告人贾敬龙家的两层楼房于2010年4月经第三方机构评估,第二层评估价值9万余元。身为户主的贾同庆代表全家,于2010年11月10日与村委会签订了旧房搬迁协议。此后,贾同庆根据协议先期取得了两套楼房。 贾同庆搬进新房后,贾敬龙不听全家人的劝告,拒绝与家人一同搬迁,坚持要装修旧房,准备结婚。贾敬龙父母、女友以及女友的父母都劝说贾敬龙到新房结婚,贾敬龙仍一意孤行,因此,其女友父母认为贾敬龙性格太“硬”,不同意二人婚事。 2013年2月,在贾同庆早已搬入新房的情况下,村委会根据协议组织拆除贾家旧房,因贾敬龙阻止而停止。经工作贾敬龙仍不搬走,村委会于2013年5月7日对贾家旧房实施拆除,为此,贾敬龙与村委会双方为拆除旧房发生冲突。此后,加之女友与其分手等原因,贾敬龙对何建华记恨在心,预谋报复杀害何建华。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