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错误地把自己定义为商人,造成公私不分,合法违法违纪不分,我诚恳接受法律制裁。”被告席上的彭曙在二审最后陈述中,如此反省,“我上缴了一个多亿的钱款,没有挥霍和浪费,希望法庭能给我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湖南高院二审开庭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原副总经理彭曙、湖南省高广投资公司原总经理胡浩龙贪腐案。 11月2日,湖南高院二审开庭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原副总经理彭曙、湖南省高广投资公司原总经理胡浩龙贪腐案。法庭经11个小时的庭审,宣布择期宣判。 此前,娄底中院一审认定彭曙、胡浩龙受贿金额分别达1.88亿、1.7亿元,以受贿罪、贪污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等,数罪并罚,判处两人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书显示,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扣押彭曙、胡浩龙共有赃款1.64亿元,分别扣押彭、胡两人赃款1957万、1646万元,分别扣押同案另两名被告人张晖、彭江林赃款1200万、565万元。 两个级别不高的国企高管,如何在不到10年的时间内,将亿万钱财揽入怀中?澎湃新闻(香港开奖直播)梳理一审判决书和旁听二审庭审发现,这起亿元贪腐案的一大特点是,彭曙、胡浩龙二人一方面担任国企负责人,一方面私下设立、控制十数家公司,在为他人牟利的同时,其私人公司进账获利,权力寻租被发挥到极致。 澎湃新闻从二审庭审中获悉,彭、胡二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大部分贪腐事实予以否认,并辩称部分系入股、拆借等民事经济活动,没有触犯刑法。而湖南省检察院的出庭检察员当庭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贪腐“二人转”:受贿金额平分 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高速总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合署办公”,归口湖南省交通厅管理。 证据材料显示,2001年起,高速总公司陆续成立了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广装)。后高广装两次更名,变为湖南省高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广投)。高广投投资成立了湖南高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广房)和湖南省醴茶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醴茶公司)。这些公司均系全资国有企业。 2002年1月至2010年12月这近10年间,彭曙、胡浩龙二人主要利用担任高广投、高广房、醴茶公司这三家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副经理等职务,谋取个人私利。娄底中院一审称,彭曙、胡浩龙两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 作为国企负责人,其权力的价值惊人——一审判决书认定的多笔受贿事实显示,在为他人谋得利润的同时,彭、胡二人与工程的承包者商定三人平分利润,最多时两人可以拿走商定利润的74%。而在多个受贿认定中,两人生动地“演绎”了贪腐的“二人转”与“哥俩好”,行贿者将钱送给彭、胡其中一人,然后两人平分。 早在2002年,高广装公司在受让新世纪山庄公司的248亩土地时,由于答应对方土地转让款分两份合同签订而达到避税目的,彭、胡二人收到200万元好处费。 2004年、2005年,在高广房开发的新时代文化园项目中,商人王钦弘在承揽铁艺工程、桩基工程时,向彭、胡二人承诺利润由其三人平分。事后铁艺工程结算812万元,王钦弘获利约300万元,直播,送彭、胡二人200万元;桩基工程合同金额281万元,实际结算534万元,王钦弘送彭、胡二人200万元。 2005年,新时代文化园项目安装供暖和热水设备时,商人王祁生借用资质,通过围标获得工程,工程中标总价为1978万元,最后审定金额为4000余万元,获利600万元,事后,王祁生将307万元汇至彭、胡指定账户。 被控单笔收亿元:投资还是受贿 彭曙、胡浩龙案被一审认定最大的一笔受贿,达9736万元。对于这笔近亿资金的定性,是投资还是受贿,辩方与检方的观点在二审法庭上继续交锋。 一审判决书查明,信远智邦集团由信远和智邦两家公司出资成立,拥有长沙苗圃702亩土地的开发使用权。 2007年6月3日,高广投、高广房以4.2亿购买了信远智邦集团。同年11月26日,智邦公司订立合同,以原价1.68亿元回购40%股份,但后来仅支付1500万元定金,余款由智邦公司根据项目拆迁进度承付。2009年,湖南省高管局又以3.97亿元收购智邦公司此前回购的股份,并免除智邦公司所欠股权款等应支付的利息。至此,智邦公司通过股权转让获利2.2亿余元。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