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3日,35岁的张味军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关押在在广东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13天之后,警方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时,他呕血入院,两天后不治身亡。 澎湃新闻从张味军家属处获悉,10月23日,他们拿到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出具的《关于张味军死亡原因的调查结论》,警方调查结论认为,张味军是误吞鸡骨头引起食管及主动脉破裂导致大出血,经送医治疗后死亡;看守所是在法律范围内正常履职,对张味军的死亡不负有过错和监管责任。 张味军生前在惠州市惠阳区经营叉车出租业务。他的妻子谢小朵称,2016年3月13日上午,张味军早早驾驶一辆叉车出门,到一家工厂帮人搬运货物。在叉车搬运钢管的过程中,钢管不慎从叉车上掉落在地,然后反弹砸到了一名湖南籍工人,该工人不幸死亡。 张味军随后被惠阳区沙田派出所带走,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发当晚7时,他被刑拘并关押至惠阳区看守所。 张味军的堂哥张治军称,张味军家属后来和死亡工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额支付了赔偿金。 3月25日下午,谢小朵接到沙田派出所电话通知,称可到惠阳看守所为张味军办理取保候审。在家带孩子的谢小朵,随即让张味军下属钟锦飞和另外一名工人前往。 钟锦飞称,当天傍晚,他来到惠阳区看守所门口与沙田派出所副所长曾振开汇合。不多久,他看到了呕血并神志不清的张味军,然后和警员一起将张味军抬上沙田派出所的警车,拉往惠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救治。 张治军称,事后家属观看了看守所的部分监控,监控显示当天下午的取保候审并未完成,警方叫张味军签字时,张味军刚站起来即扑倒在桌子上,未能完成签字。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显示,张味军食管内存在异物,为“细针状金属异物”。 因病情危急,张味军此后被转送到惠州市中心医院。3月26日,张味军被送至广州的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抢救,3月27日11时5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作出的死亡记录上,入院情况为:8天之前吃饭“误吞鸡骨头”,11小时前呕血。 4月14日,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张味军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从张味军食管内取出的异物大小为3.0 cm×0.4 cm×0.05 cm,白色骨物样,两端尖锐;骨性异物卡在食道造成食道瘘及主动脉瘘较长时间,主动脉瘘破裂造成大出血流至消化道;张味军符合食管异物引起主动脉破裂致大出血死亡。 官方:事发突然,及时救治 张味军过失致人死亡和自己的不治身亡,给家庭带来巨大打击。谢小朵称,在赔偿事故中受伤的工人以及张味军个人的治疗之后,家里已举债近30万元。 亲属手持张味军的拘留通知书和死亡记录。 谢小朵和其他亲属频频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对张味军的死亡立案调查,但惠阳区公安局、检察院均认为惠阳区看守所不存在过错。 6月2日,惠阳区检察院向谢小朵下达不立案通知书,认为谢小朵控告看守所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张味军一案,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6月6日,惠阳区检察院在给谢小朵的答复函中称,经调查未发现办案人员违法办案,不能证实张味军的死亡是由于惠阳区看守所有关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或虐待等职务犯罪所致。 10月23日,张味军家属从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拿到该局出具的《关于张味军死亡原因的调查结论》。 调查结论称,张味军自2016年3月13日入所后至2016年3月25日出所共羁押13天,先后在“过渡仓”101室(3月13日至3月22日)和“普通仓”206仓室羁押。3月25日19时30分许,沙田派出所副所长曾振开等两人到惠阳区看守所为张味军办理取保候审和出所手续,看守民警到206仓室为驾押人员张味军办理取保候审和出所手续。看守民警到206仓室告知张味军后,张味军收拾好自己的衣物随民警走出监区,来到该所监区大门外的值班室。 期间,张味军先后在《释放证明书》等文书材料上签名、捺指纹,19时38分,看后民警办理完释放手续,随后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约19时45分,看守民警和沙田派出所民警确认张味军身份后,张味军准备随沙田派出所民警离开看守所值班室时,突然从站立状慢慢往前弯腰并双手趴到办公桌上,在场民警、协警见状立即上前将其搀扶到旁边的沙发上坐下,同时通知医务人员过来检查,发现张味军小便失禁、鼻孔流血,便要求沙田派出所民警在家属的陪同下立即将张味军送往惠阳区人民医院抢救。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