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办案机关介绍,案件侦查期间,由于赵伟春的家属提出赵伟春患有精神病,诸暨市公安局先后委托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室、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就赵伟春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作出鉴定意见。 据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室,于2009年5月27日出具的浙同[2009]精鉴字第160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显示,“被鉴定人赵伟春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处于发病期。建议强制治疗。” 王勤父母对此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当年9月10日,诸暨市公安局对此事依法立案后,再次委托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专家组重新鉴定。11月24日,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作出[2009]浙精委鉴字第54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认定“被鉴定人赵伟春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作案当时对其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建议给予强制治疗,加强社会监护。”11月27日,诸暨市公安局将这一结论通过诸公刑鉴通字(2009)第821号《鉴定结论通知书》告知了王勤。 2010年1月26日,诸暨市公安局出具了诸公(刑)强医决字【2010】第1号强制医疗决定书,称“经精神病学鉴定,该赵患有精神分裂症,确认不负刑事责任,但不强制医疗将可能危害社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其实施强制医疗。” 此后,赵伟春被送至绍兴市公安局安康医院接受强制医疗。 鉴定机构无资质,省司法厅称其未登记 对于这两份鉴定书,王勤的代理律师姜玉清并不认可。他向澎湃新闻表示,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而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实际挂靠浙江省立同德医院。“这两个鉴定机构存在隶属关联关系,两次鉴定,实出一门,有违公开、公正原则。” 2016年6月,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姜玉清查询了浙江省司法厅公布的2009年度浙江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机构名册。审查发现,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室、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均不在这一名册中。两份鉴定书共有8名鉴定人,其中只有3名为2009年度浙江省登记在册的司法鉴定人,剩余5人均不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 “这两个机构无权作出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人是在非法鉴定机构从事非法鉴定业务。剩余5人更是公然冒充鉴定人炮制非法鉴定意见。” 姜玉清说,这一情况直接阻碍了公安机关对王勤案的侦查工作,致使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 随后,姜玉清向浙江省司法厅书面反映此事。2016年6月14日,浙江省司法厅在《关于王勤来信的答复函》中称,“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室和浙江省精神病委员会均不属于我厅审核登记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据行政机关职权法定原则,建议向建议委托部门或主管部门反映。” 2016年7月8日,姜玉清将这一情况分别书面反映至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及诸暨市公安局,并向诸暨市公安局申请委托省外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目前我们没有收到任何回复。” 10月20日,澎湃新闻致电诸暨市公安局办公室,一名寿姓主任表示,“司法鉴定机构是由省里规定的,第一次鉴定在省定点医院,若不服,第二次由省里随机抽签选择一家鉴定机构,不是我们公安局想去哪家去哪家。”当询问鉴定机构资质是否合格时,对方表示“并不清楚”。 对此,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人胡志强向澎湃新闻表示,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设涉及两套班子,一种是司法机关登记在册统一实施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atv,另一种则是由侦察机关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但如果司法鉴定机构面向社会,则必须在司法机关登记在册接受统一管理,否则其所做出的司法鉴定书将不具备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表示,现在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涉及鉴定资质问题。对精神病鉴定等法医鉴定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委托鉴定人名册内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否则就没有鉴定资质,应属无效,“鉴于浙江省司法厅的书面答复,本案当中受害人可委托律师向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