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吴和民,是黄浦交警支队十三中队的执勤民警。”10月17日,57岁的吴和民生平第一次步入法庭参加诉讼,当日他要以证人身份为自己数月前所开出的一份交通违法处罚单向法庭作出说明。 当天,上海黄浦区法院院长樊长春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了一起不服从交通处罚决定案,民警吴和民作为证人到庭接受法庭和原告——被处罚驾驶员吴先生的当庭询问。据悉,这是黄浦区法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来,首次在行政案件审理中通知执法民警到庭为行政处罚决定作证。 争议:右转弯到底有无实线变道? 今年5月17日下午3点多,市民吴先生驾车从打浦路隧道浦西出口驶出,在经过中山南一路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拦下。 民警在查验吴先生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后,指出其从隧道驶出后,从左转弯车道实线变道进入右转弯道,违反了禁止标线的指示,将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对此,吴先生并不认同,当即提出异议。民警对吴先生的陈述和申辩未予采纳,当场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书。 在吴先生看来,自己变道的时候并非实线,交警的处罚没有依据。 5月20日,他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6月23日,公安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心有不甘的吴先生向黄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黄浦交警支队的处罚决定和黄浦公安分局的复议决定。 吴先生坚持认为自己没有实线变道,而且当时对处罚已明确提出异议,但遭到民警的拒绝。复议过程中,公安机关也始终没有拿出让他信服的证据,只是草率地作出了不予支持的结论。对此,黄浦交警支队和黄浦公安分局均称处罚和复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庭审:民警出庭让证据“说话” 当天庭审,黄浦交警支队和公安分局分别由支队长朱炅、副局长朱旭光出庭应诉,行政机关的重视程度让吴先生颇感有点意外。 为证明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交警部门当场播放了民警执法录音以及该路口的视频监控录像,并出示了路口照片等证据。录音中民警的执法过程被完整呈现,视频则清晰显示了当时路口的真实情况。同时,为更好查清事实,经被告申请,合议庭通知了当日执法民警到庭作证。 在被告知证人诚实作证义务和作伪证的后果后,民警对当日执法的经过予以了说明并接受了吴先生的当庭发问。 “当时我压线具体有多少?” “右前轮已经压上去了” “平时执法中类似情况有没有可以不处罚的?” “没有,只要发现都要进行处罚。” 民警对吴先生的疑问均一一作出了回答。 法庭辩论阶段,吴先生表示,当时确实可能是违法了,但是压线1米和10米处罚应当不一样,在他后面就有辆车没有处罚,执法不能随意。同时他还提出,监控的安装有明确规定并需要事先提示。对此,直播,交警部门回应,处罚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吴先生混淆了电子警察和现场执法的区别,电子警察确实有严格的安装规定,j2直播,本案属民警现场简易程序执法,电子监控记录仅作为诉讼中的佐证,并非处罚现场的法定证据。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有现场执法民警目击、现场录音以及监控录像等证据为证,相关证据内容能相互印证。民警当场对吴先生作出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合法。据此,法院驳回了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执法人员出庭作证将成常态 记者注意到,本案中,交警部门所提供的一系列证据成为法院定案的关键,执法民警的当庭作证及接受询问更为查明案件事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事实上,执法民警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出庭作证不仅是本案庭审的一大亮点,也是黄浦区法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黄浦区法院行政一庭负责人介绍说,虽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重点在刑事司法领域,但包括行政案件等其他各类诉讼案件也同样需要通过庭审实质化改革,如举证、认证、司法裁量等审判要素的公开透明,保证庭审过程在案件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突出庭审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的核心地位。行政案件尤其是交通执法简易程序案件,由于违法行为发生在瞬间相对难以固定,电子记录又可能存在监控盲区,这时候现场执法的民警对目击情况的认定具有唯一性,因此执法民警出庭作证既可以在庭审中还原事实真相,也提高了这一类主观证据的可采性,降低了法院认证的难度,提升了审判的透明度。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