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长假刚过,娱乐圈就发生了大事。著名超女张靓颖于8日刚被爆出将于11月与男友冯轲在意大利举行婚礼,其母张桂英9日就委托相关媒体发表了长达1600多字的手写公开信,明确反对女儿这桩婚事,并且在信中有理有据的控诉了冯轲曾经欺骗张靓颖当“小三”、私下转移张靓颖和她在公司中的股份、私生活作风不检点等多项“罪状”,指出冯轲是要名正言顺地继续掌控张靓颖的财产,所以绝非是一个可以托付终身的人。而冯轲也并没有就此沉默,在当日下午撰写博文对张母所指责的各宗“罪状”一一回应,晒出了其与张靓颖所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指出他和张靓颖已约定不管双方财产登记在谁的名下,都为夫妻共同所有,并且以所签署的《意外身故遗嘱》明确表态,其名下的所有财产可以在他遭遇不测时,全部归张靓颖所有。 对此张母并不买账,她已以损害股东利益为由将冯轲告上法庭,据悉北京市朝阳法院日前已经立案。 利用网络将本该关起门解决的家庭纠纷闹得满城风雨是否为明智之举,身为母亲是否应该过分干预早已成年张靓颖的婚事等情理问题本文并不想讨论,只是欲就此次互撕事件中所涉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邀请著名专家逐一进行解读。 一、是否签署了《婚前财产协议》,就能保证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财产为夫妻共有? 所谓的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所做出的约定,约定的内容可以是婚前各人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也可以是任何一方婚前的财产婚后共同所有、婚后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签署此类协议的目的并不在于需要对婚前财产进行保护,而是主要在于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确立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以及采用共同财产制还是区别财产制,另外就是确定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义务,甚至规定对于婚姻忠诚以及违约的相关条款。 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方向专家杨晓林律师指出,仅根据目前媒体的报道以及网上披露的双方在2015年11月25日所签署的《财产协议书》,尚不能确定双方是否已经办理正式结婚登记手续(无论是在国内或是国外)。如果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这份财产协议书性质为婚前财产协议、婚前财产约定或是通俗地说是“结婚协议”,只是该协议无论是经过律师“见证”还是冯轲所理解的“公证”,也不管是双方在协议最后一条声明“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在法律上均须以双方办理正式结婚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现在严格讲还未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只要是冯轲和张靓颖已经签署了该份财产协议,那么他们彼此的财产就在双方结婚登记之日起视为共同所有。但是通过冯轲所贴出的财产协议可以看出,他和张靓颖的共同财产除了双方所持有的银行存款、还有境内外的房产、公司股权、股票、基金以及汽车等财产。而其中对于房产并非只需通过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待结婚登记时,就会完全发生财产共有的结果。因为婚前财产协议的本质实际上是一种赠与行为,所以只要双方若是离婚或是分手,赠与人就极有可能撤销该赠与。 来自北京的百恩律师事务所主任于琦律师指出,司法实践各地法院对于赠与人能否撤销赠与的离婚案件中的判决也各异。有的法官认为,夫妻之间在夫妻财产协议中约了一方房产归对方所有(不论是全部归对方,还是部分归对方)的,无需更名或公证,一经签订就生效。但也有法官认为,夫妻之间只要约定房产归对方的,不论比例如何,都应依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去房管局进行更名或办理公证,否则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因此,于律师建议,针对房产赠与所签署的财产协议,还要进行房产的变更登记以及对协议进行公证,这样才能保证订立财产协议目的的实现,以更好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注意,这里所提的公证,必须是国家公证机关所作出的公证,律师事务所作出的见证是没有效力的。) 二、 张母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张靓颖目前名下除了一套需要按揭30年的房产以外,就有一张信用卡,无其他财产。若情况属实,签署的财产共有的协议书,是否对张靓颖更为有利? 已有长达十多年感情的张靓颖和冯轲二人在北京共同打拼奋斗至今,他们彼此的财产状况是存在相当程度的混同的。但是张靓颖的真实财产状况若真如其母所言,那么可以肯定冯轲名下所有的财产是要远远高于张靓颖的。那么他们若签署了财产协议约定彼此的财产共同所有,那么这样无疑是对张靓颖的财产权益更好的保护。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