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发生后,李女士向上海银监局投诉,该局出具答复书,认为涉案银行的自主渠道个人金融资产质押贷款可通过申请多笔贷款来绕开受托支付规定,产品设计存在一定瑕疵,要求整改完善。 法院:银行担责二成,撤销不良记录 那么,涉案银行是否应当对李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又是否应当撤销她的不良征信记录呢? 本案审判长顾权认为,本案在案证据显示,银行提供电子银行服务,通过U盾所载的客户证书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对网上交易数据进行加密、解密和数字签名。李女士在申领U盾时已签字确认,表明她对使用U盾完成的电子银行交易之效力予以认可。 李女士虽称受到案外人诱骗而在不知情的状态下签订系争合同,但亦自认在该过程中其均亲自按下U盾OK键。鉴于网络交易虚拟性和数字化的特殊之处,故作为电子签名接收一方的银行必须且只能依赖双方事先商定的认证程序来推定某项指令是否经过客户授权。 本案中,按下U盾OK键的行为即属对系争交易的授权行为,即使李女士事后认为该指令并非出自其“内心真意”,也不能否定其在外观形式上对银行电子银行系统发出的订约意思表示。银行依约完成身份识别义务并接受该指令后,系争质押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双方理应恪守。 银行依约放款,李女士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为收回欠款,在质物开放赎回后依约进行处置并函告李女士,处分所得在偿还全部债务后的剩余部分亦已退还给她。银行的这些行为具有相应的合同依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但是,正如李女士所说,她在办理U盾时,银行并未提示前述风险内容,这一缺失使其低估了银行提供电子银行服务的风险,也是导致其轻信案外人从而申请质押贷款并被转走款项的原因之一。 另外,根据上海银监局的答复,涉案银行自助渠道个人金融资产质押贷款业务存在绕开受托支付规定的产品设计瑕疵。如果涉案银行能够遵守监管部门关于自主支付的规定,设定30万元的单日单次贷款申请上限,那么,李女士在隔日发现账户异常后及时采取措施,尚不至于产生超额损失。银行应当为此瑕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酌情判决银行担责二成,赔偿李女士30万元,撤销其名下因本案贷款逾期而产生的不良征信记录,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