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使用快播网络平台传播的淫秽视频的点击数量直接影响了播放器的用户数量,与快播公司的广告收益相互关联。虽然快播公司自己并没有上传淫秽视频,但任何网络用户均可以使用QSI软件发布淫秽视频。 快播公司非但不加监管,反而通过有条件的存储、调取方式提供网络支持,为用户上传、搜索、点播淫秽视频提供便利,致使淫秽视频大量传播。快播播放器软件借此得到推广,快播公司也因此大量获利。快播公司明知其网络上淫秽视频传播和公司盈收增长之间的因果关系,atv,仍放任其网络系统被继续用于传播淫秽视频,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牟利目的。 法院:此案不适用 “技术中立”的责任豁免 本案庭审时,快播公司和王欣等人曾认为,快播只是播放器,他们是技术提供者,而技术本身是中立的,“技术本身并不可耻”。 对此,法院认为,快播案并不适用“技术中立”的责任豁免。以技术中立原则给予法律责任豁免的情形,通常限于技术提供者。对于实际使用技术的主体,应视其具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判断。恶意使用技术危害社会或他人的行为,应受法律制裁。 快播公司绝不单纯是技术的提供者,快播公司构建的P2P网络平台和缓存加速服务都让其成为技术的使用者,同时也是网络视频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快播公司出于牟利目的,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且自己的缓存服务器也介入传播,在技术使用过程中明显存在恶意,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避风港”规则保护的对象是合法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淫秽视频内容违法,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属于依法禁止提供的对象,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范围,所以不适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避风港”规则。 快播公司罚金1000万 王欣获刑3年半 法院认为,快播公司及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 鉴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王欣、张克东、牛文举对于指控犯罪事实均予承认,认罪悔罪,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吴铭在法庭上虽承认快播公司犯罪,但对其个人的刑事责任始终予以回避,应当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依法判罚。 最终,海淀法院以快播公司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罚金1000万;王欣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100万;张克东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罚金50万;吴铭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罚金30万元;牛文举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20万元。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供图/北京法院网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