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王斯 通讯员 蔡梦婕)日前,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电动车伤人的交通事故纠纷:南宁人卢某因为骑电动车车速过快,撞上了75岁老人周某,周某摔倒后因颅脑损伤不治身亡。卢某的这一撞,给自己“撞出”20余万债务,他要赔偿给周某家人各项损失23万余元。 2014年8月23日上午,周某沿北湖东二里南一街由北往南行走。这时,卢某骑着电动车同向行驶,在行驶到唐山2号小区门前时,卢某由于刹车不及,电动车左手把撞到周某,造成周某倒地受伤。周某因颅脑损伤,在医院抢救3天后,不治身亡。后经交警认定,卢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周某不承担责任。但卢某对该结果不服,要求事故认定复核。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结论,决定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而卢某在支付了2.2万元医药费后,就不肯再赔偿。于是,周某的家人将卢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5余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费3万元。而卢某则坚持认为,在事故中,周某也有过错,事故责任不该由他一人承担。 法院认为,在该事故中,卢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周某身体发生碰撞是不争的事实,卢某在城市道路中行驶,应当注意行车速度并应当减速注意避让行人。卢某未尽注意义务,致使驾驶的车辆碰撞周某身体,致周某倒地受伤不治身亡,应承担全部责任。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法院予以采信,卢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经法院厘定,周某家人的损失为23万余元,扣除卢某已赔偿数额,法院一审判定,卢某还要赔偿周某家人20.8万多元。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