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解决北京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要求相关部门依法为因超生、未办理出生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等8类情况导致的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 政策 确保每人一个常住户口 今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明确了给超生、未办理出生证明等8类无户口人员依法登记户口的政策。 为落实国办要求,本市出台《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本市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证号码的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根据《意见》,本市将依法给这8类人员登记户口: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事实收养的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有效期限造成无户口的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士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其他无户口人员。 与国办规定的8类人员户口登记流程相比,《意见》对亲子鉴定证明真实性“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这种情况作出了规范,明确“应优先采信在市司法局备案、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涉及这一情况的包括,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申请随父落户的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士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三种类型。 户口登记政策将被修订 《意见》提出,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受理审批程序,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需要的相关证件证明;要认真做好工作配合和衔接,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各类疑难问题;要加强对各区的督促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与《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检查。同时,抓紧按程序做好有关户口登记、流浪乞讨救助、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律规章和有关政策的修订准备工作。 《意见》要求,各区政府要摸清本行政区域无户口人员底数,并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无户口人员的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以及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及儿童的DNA比对,确保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并及时将办理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情况,通报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 对弄虚作假骗取户口的,《意见》提出,将依法注销其本市户口;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类无户口人员登记办法 1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学生集体户口等除外,下同),j2直播,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向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如鉴定证明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应优先采信在市司法局备案、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申请随母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如所持《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内容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应按本市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2 未办《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且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的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如鉴定证明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应优先采信在市司法局备案、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本人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向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3 未办收养手续事实收养的无户口人员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