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还认为,虽然小韦基于结婚的前提而与小苏同居并受孕,且因小苏的行为受伤害。但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就她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选择承担相应责任。小韦在婚前自愿与小苏同居并自愿受孕,未慎重考虑未婚先孕所可能带来之不利后果。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应减轻小苏30%的赔偿责任。 对于小韦的精神损失费,法院认为,小苏的过错及其行为,不仅对小韦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同时也使得小韦的精神遭受了巨大的痛苦,法院酌定小苏向小韦赔偿精神损失费1.2万元。 法官当庭宣布,小苏向小韦赔偿各项损失近1.7万元。 庭审结束后,小韦表示对结果不是很满意,她想要的是小苏的一声道歉。而小苏的代理人则表示,小苏在该事件中也很受伤,但碍于家人的压力,不敢与小韦见面。(记者 王斯 通讯员 张海志)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