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熊浩然 憋了这么多天,“宝马婚变”事件中始终沉默的马蓉一方终于出招了,8月16日上午,马蓉通过其微博分享了两张图片,没有任何文字说明。 图片一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图片二为诉讼费150元的缴清单据…… 根据北京朝阳法院发布的消息,马蓉委托律师递交了诉状,以王宝强构成名誉侵权为由申请立案。 马蓉在诉状中称,王宝强的离婚微博发布后,一些不明真相的网友基于前述造谣内容,对其进行大肆诋毁、谩骂,甚至连两个年幼的孩子都不放过。马蓉认为上述内容对其构成造谣诋毁,系恶意对其进行人身攻击,王宝强发布的造谣诽谤言论给其个人名誉和社会评价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并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为维护合法权益,减少因王宝强行为给两个孩子所造成的心灵创伤,诉至法院,要求王宝强停止侵权,立即删除相关微博,并在其个人微博首页置顶赔礼道歉连续不低于30天。 目前,北京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游添川针对马蓉的诉状进行了分析,并作了详细解读。详情如下: 核心要点:变相否认出轨宋喆 先来看看咱们国家的相关法条: (1)《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民法通则》中的名誉权范围较广,包含了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在内,atv直播,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名誉权与隐私权已有区分,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诽谤、侮辱、新闻报失实、文学作品使用不当、无证据错告或诬告等等。此处仅讨论不涉及隐私权的名誉权纠纷。 对比法条,王宝强是否侵犯马蓉名誉权的关键,就在于是否存在“侮辱、诽谤”,即王宝强的《离婚声明》所述内容是否有虚构的成分,也就是说,atv, 王宝强必须证明其所称的“马蓉与我经纪人宋喆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属实,否则就构成捏造散播虚假事实,以诽谤的方式损害马蓉名誉的行为。 这就意味着,马蓉通过这一纸诉状,表明态度——王宝强发布的是造谣诽谤的言论,也就间接否认了其劈腿宋喆。 律师看法:不算侵犯马蓉隐私权 那么新的问题来了,就算宝强说的是真的,他公开发布离婚声明会不会侵犯了马蓉的隐私权? 律师看法是:没有。 游添川认为:隐私权指的是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范围并没有明确进行界定,不过一般认为他人婚外性生活属于个人隐私,但是在这起事件中,个人认为马蓉作为公众人物,其隐私权应当受到一定限制,王宝强的行为不算侵犯了马蓉的隐私权。 以公共利益作为区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分为两种,与公共利益有关的隐私权,和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权,作为公众人物,其与公共利益有关的隐私权应当受到限制。 马蓉作为知名演员王宝强的妻子,多次出席重大活动,参与节目,应当属于公众人物,其婚姻状况、出轨的个人隐私与公序良俗、公共利益相冲突,所以我认为王宝强称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不算侵犯马蓉的隐私权。 后续发展:王宝强应该如何应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即“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制度,明确了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应由主张事实的当事人负担,当事人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这一原则: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