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有顾客在上海徐家汇某商场高坠身亡,一年后商场方面加高防护栏。但这一举动被坠亡顾客的家属看做商场“心虚”的表现,一纸诉状将商场告上法院,提出47万余元索赔。 据徐汇区法院介绍,2014年2月20日10时左右,正在该商场6楼彩蝶轩门口打扫卫生的清洁员赵阿姨忽然发现一名30岁左右的女子用手撑着玻璃防护栏,就掉了下去,并听到一声尖叫。公安机关经过现场勘查,确认该女子为高坠死亡。户籍资料显示,小方身高为1米67。事后,商场将5、6楼原来1.1米高的护栏加高至1.8米。 2016年1月27日,其家属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商场赔偿死亡赔偿金的一半,即47万余元。在起诉书中,小方家属称其多次与商场沟通赔偿事宜,但商场拒不赔偿,还掩盖过错,加高护栏,企图掩盖护栏设计存在的缺陷。其认为护栏不仅高度只有不到1.1米,底座还宽,对于身材较高且不熟悉商场环境的消费者起不到防护作用。 商场对小方家属的诉请并不认可,其始终认为自身符合国家标准,小方属于故意翻越护栏自杀身亡。对于加高护栏的说法,其称时间为第二年3月,离事发已超过一年之久,不存在为掩盖过错而加高护栏的情况。同时,商场也认为原告提起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 最终,上海徐汇区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小方家属的诉请。徐汇区法院称,法律规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本案中小方家属主张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就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该请求权适用一年诉讼时效规定。而小方死亡时间为2014年2月20日,该时间节点即是本案侵权损害后果确定之日,且当日公安机关即已就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查确认并出具了死亡确认书,就该事件已处置完毕,如家属认为系被告方侵权行为造成小方死亡,应在一年之内提出相应主张。但并无证据可以证明在起诉前曾向商场提出过涉案相关主张。最终,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