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上周刚刚通报审理首例“网约车”案件,昨天,又有一起类似纠纷诉至海淀法院,“滴滴”再成被告。 46岁的郭女士起诉称,今年3月5日,在海淀区小营西路与毛纺路交叉口,于先生驾驶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自己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结果小客车撞到自己左侧,造成自己受伤、自行车受损。后经了解,于先生驾驶的车辆所有人是北京恒誉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并在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为“滴滴快车”,该车辆肇事时,正在从事滴滴快车载客服务。 郭女士认为,于先生、恒誉汽车租赁公司、小桔科技公司为利益共同体,在明知于先生没有资格经营出租车揽客业务的情形下,仍任其通过滴滴办理客运经营,违反了客运法律法规,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自己医疗费180000元,同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承保的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