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顺喜行贿一案,经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顺喜在一起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新乡中院4名法官、河南高院3名法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案发后,河南高院党组高度重视,立即要求纪检组、监察局进行调查。经查,新乡中院立案庭原庭长王某某共收受王顺喜7万余元,已被河南高院纪检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已追究刑事责任。新乡中院立案二庭原庭长杜某某收受王顺喜3万元,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庭长职务(正科级降为副科级)处分;新乡中院民五庭原副庭长梁某某收受王顺喜3万元,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副庭长职务(副科级降为科员)处分;新乡中院民一庭原副庭长蒋某某(非党)收受王顺喜3万元,撤销副庭长职务(副科级降为科员)。上述三人均已经新乡市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程序,免去庭长或副庭长职务。三人均已调离审判岗位。 河南高院监察局原副局长李某某收受王顺喜3万元,已由河南高院纪检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河南高院民一庭法官司某某收取两张2000元丹尼斯购物卡,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河南高院民一庭法官张某某收取两张2000元丹尼斯购物卡,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河南高院党组对干警违法违纪行为一贯秉持零容忍的态度,一经查实,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欢迎媒体和社会各界群众监督。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