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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购物”不受消法保护?相关方面做出回应(2)

时间:2016-08-01 13:38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手机看新闻 点击:
一是收集、保留证据。用手机从各角度拍下假冒伪劣产品的照片,将与卖家的聊天记录截图,以备投诉时使用。二是联系卖家进行退换货。三是联系第三方

  一是收集、保留证据。用手机从各角度拍下假冒伪劣产品的照片,将与卖家的聊天记录截图,以备投诉时使用。二是联系卖家进行退换货。三是联系第三方交易平台(微店)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明知或应知卖家侵害买家合法权益而未采取措施的,或不能提供商家真实信息的,可向交易平台索赔。四是向微店所在地工商部门或消协组织投诉。五是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警立案。六是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有权向销售者和生产者进行索赔。

  律师分析

  自然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经营者”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乃超认为,消法并未对经营者进行明确定义,一般的理解是指取得营业执照的经济实体。但今年2月,工商总局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将网络商品销售者界定为“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开奖直播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把“自然人”也划入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说明“经营者”的定义未来还是会有变化的可能。

  “根据消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但微信不属于网购平台,消费者难以据此对微信平台提出赔偿要求。”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秉明说。

  (本报记者林丽鹂、刘洪超、柴秋实、杨旭采访整理)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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