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院认为,孙某某虽不是于海峰等三人刑讯逼供致死,但该三人的刑讯逼供犯罪行为及同监室人犯的殴打行为与孙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关联,即是由二者共同造成了孙某某的死亡结果。 吉林省高院还认为,同时,大安市公安局看守所14号监室殴打孙某某的多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对此,大安市公安局看守所作为行使监管职权的部门,应对其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故,大安市公安局作为刑警大队和看守所的主管机关,应承担刑讯逼供及监管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2016年6月22日,吉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撤销白城中院的三次不予赔偿决定,由大安市公安局支付孙善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26万余元。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