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勇说,本来汪女士是看在黄某个人的交情上借钱给黄某的。但是,黄某在签协议时,却是用上海紫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而且明确了双方是“合作”关系,并且把借款人汪女士认定为“股东”。 记者了解到,上海紫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人为索某,黄某是监事,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 那么,汪女士是否可以找“一票通”追债呢?黄律师说,仅仅凭合同上甲方公司名称后面括号标注的“一票通”是不够的,因为没有办法确定“一票通”的公司主体与“上海紫凯”的关系。 “就算汪女士到法院起诉黄某,官司打赢了,汪女士也不一定拿得回自己的钱。”黄律师说,这样的文化传播公司没有什么实际资产可以拿来抵债。“总之,汪女士遇到的这事儿有点麻烦。”黄勇说。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