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草案的第三次修改稿明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急危重患者提供搬抬服务。患者如果需要搬抬服务,可以在打电话时提出需要。每辆院前救护车应当配备医师1名、驾驶员1名,并根据需要配备护士、医疗救护人员或者担架员等急救人员2名。 对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不按照规定配备急救人员的,草案修改三稿明确规定,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院前救护车应当统一喷涂院前医疗急救标志和呼叫号码,安装标志灯具和警报器。并安装计价器,在明显位置上粘贴价格公示,标明收费项目名称、标准及价格举报电话。 患者及其家属应按照服务收费标准支付费用。因自身原因拒绝接受调度机构已派出的院前救护车,应当支付已经发生的院前救护车使用费。 北京晨报记者 韩娜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