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法院审理查明,东城交通支队于2013年11月1日对徐鹏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徐鹏在2013年9月7日22时在广渠门桥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东城交通支队决定给予徐鹏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由于东城交通支队作出决定时,徐鹏正被羁押当中,于是这份处罚决定书送达地址为东城看守所。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法院表示,本案中,徐鹏在2013年11月1日收到被处罚决定书之后,其虽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仍然具备以委托代理人或者交由看守所转交等方式提起诉讼的条件。徐鹏未能举证证明其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欲积极提起诉讼而客观上未能提起的事实。因此,徐鹏不属于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情形。东城法院认为,徐鹏在2015年提起诉讼,已过起诉期限,因此驳回了徐鹏的请求。 徐鹏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二中院二审驳回了徐鹏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徐鹏开始向北京市高院申诉。徐鹏的代理律师谢通祥认为,由于徐鹏在交通支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时被判刑,一直处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状态,在出狱后的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是符合法律与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市高院认定原审裁定错误 徐鹏想要证明自己当初没有醉驾,首先要让法院受理行政诉讼。而行政诉讼案件却被法院以“过起诉期限”为由终审裁定驳回起诉。 2015年12月31日,转机终于出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徐鹏申诉案作出裁定。北京市高院认为,本案中徐鹏于2013年11月1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彼时徐鹏正处于刑事羁押期间。2014年12月6日,徐鹏刑满释放,后于2015年1月针对行政处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基于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意旨,徐鹏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在起诉期限内予以扣除,故徐鹏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效未超过法定期限。原审裁定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徐鹏的起诉错误。 再开庭 律师要求警方提供沿途监控 今年5月17日,二中院开庭审理了该案。由于此前该案曾进行过庭前会议,整个庭审仅持续了1个小时左右便宣告休庭。 根据交通队提供的行政处罚卷宗,证人证言均以当时在场的交警及辅警证言为主。其中,该案执法交警葛某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表示,开奖直播自己发现一名男子(徐鹏)从主驾驶室下来,才带协警芦某过去查看。根据葛某的这份证言,其到事发现场的时候徐鹏还没有上到副驾驶位置。 而葛某在第三次询问笔录中却又改口说是协警芦某先发现的情况然后喊了自己,才发现徐鹏。根据这份笔录,葛某自称看见徐鹏从驾驶位置下来后,又上了右前方副驾驶位,车被拦停后徐鹏从副驾驶位置下车。 徐鹏的代理律师谢通祥表示,本案应该着重调取事发当时的录像和执法记录仪来佐证车是否是徐鹏驾驶的,因为客观证据大于言词证据,仅凭几个交警的相互矛盾的证言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 此外,在该案中,徐鹏一方曾要求警方提供徐鹏所乘车辆沿途的监控视频,但直到庭审结束,警方未能提交相关监控视频。 “徐鹏所乘坐的车从酒仙桥一直开到广渠门,路程约13公里,沿途至少有数十个监控摄像头,这些摄像头都能够清楚地记录驾驶员系没系安全带,当然也就可以记录是徐鹏还是开奖直播人开车,最低也可以看出司机是男是女,事发后东城交通支队完全可以调取当时的录像。”谢通祥在庭审中称,东城交通支队在法院还没有作出有罪刑事判决书的时候就作出吊销徐鹏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属于违法。 法庭上,东城交通支队答辩认为,徐鹏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该支队对于2013年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而对于徐鹏被控危险驾驶没有公诉,东城交通支队出庭应诉的代理人表示,在最初将案件移交检方时,交通支队提请公诉的是两个罪名,而最后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至于原因,由于是两个系统,分工不同,交通支队无法得知。 最终,法院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宣判。 京华时报记者王晓飞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