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亡游客家属拿出死者照片痛哭 资料图片
去年8月15日,3名成都游客在三亚大东海溺亡,家属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抢救不及时、不得力,将景区告上法庭,索赔140万元。 去年11月20日,三亚市城郊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游客应自己担责,驳回家属诉求。 4月18日上午,该案二审在三亚中院开庭审理。 2015年8月15日,四川成都的三名游客在海南三亚大东海海滩溺亡。因为认为海滩的管理方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责任,死者家属对管理方发起索赔诉讼。18日上午,该案二审在三亚中院开审。 三亚游玩三人出意外 2015年8月15日17时许,从四川成都温江来三亚看海的杨春梅、易勇刚夫妻俩带着4岁的女儿、79岁的婆婆,以及两个外甥和14岁的外甥女一行7人,穿过榆林广场,下了台阶,到达大东海景区。走下广场台阶,一家人都很兴奋。看到满海滩的人,杨春梅一行沿海滩向东走了约400米,来到游客相对较少的海滩,后来的事情表明,这是一个致命的选择。 之后,杨春梅、易勇刚夫妇和女儿在沙滩上拍照,两个外甥和外甥女则下水玩。但仅仅拍了几张照片的工夫,她发现两个外甥不见了,外甥女在拼命用双手划水,她忙叫丈夫去看看。不会游泳的易勇刚很快赶到外甥女身边,杨春梅看到丈夫曾一度拉住了外甥女,但很快就被海浪分开了,不久丈夫和外甥女都不见了。杨春梅开始哭着向游客求救。 杨春梅称,七分钟后景区的两名救生员徒步赶到事发现场,但身上没有救生设备,还是临时向游客借用的救生圈下海,后来又陆续来了几艘救生船参与救援,救生员救起了外甥女和丈夫,外甥女没有什么大碍,但丈夫经抢救无效死亡。 而两名失踪的外甥也遭遇了不幸,开奖直播们最终被打捞上岸。 一审法院认为游客应自己担责 在这起案件中,事发时候的海滩的经营管理权属于大东海公司。2001年,三亚市政府与刚刚注册成立的大东海公司签订合同,由后者承包大东海景区20年的“经营管理权”,后双方签订合同又将承包期延长到2052年。合同明确,大东海公司负责海上安全救护,从2011年开始,大东海公司以每年151万元为基数,向三亚市政府上缴每年度的“政府旅游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 本案中的家属认为,大东海海滩是海南省首批重点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大东海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抢救不及时、不得力,因此起诉要求其承担七成责任,赔偿杨春梅60余万元,赔偿孙童及鞠易坤两家各40万元。 在一审审判过程中,大东海公司认为其已尽职,称为了防止溺水事件的发生,每年都根据潮水流向设定游客下海的5个专门游泳安全区域,设有专门警戒线,并配备专业救生人员。对于游客的危险下水行为,大东海公司只能提出口头警告和强调危险性,已经尽到警告义务。此外,杨春梅一家事发的区域不属该公司管辖,该公司不应担责。 2015年11月20日,三亚市城郊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杨春梅诉求。法院认为,易勇刚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无视“管理区”警示牌,绕过栅栏走出被告管理区域,发生溺水事故,其对意外应承担责任。因为大东海景区没有权力对景区内的游客自由出入作出制止,因此也就没有义务派人在海滩处制止游客通过海滩。死者家属不服随后提出上诉。 18日上午,该案二审在三亚中院开庭审理。根据家属一方的代理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介绍,开奖直播们认为景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这个事件里景区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虽然景区说自己有专业的救生员和设备,但根据旅游法的规定,景区有没有做过风险评估报告?一审判决中景区提到5个区域是有风险的,有浪和暗流,但对此景区的风险评估报告内容是什么?应对机制又是什么?“在一审的时候景区说瞭望台挂红旗代表‘禁止下海’,但本港台直播去过出事的地方,那天天气非常好,但依然挂着红旗,本港台直播们认为景区是通过这种方式逃避责任。” 新闻背景/ “夺命海滩”三年溺亡28人 大东海景区2011年被评为4A级景区,是三亚开发最早的旅游景区之一,也是三亚唯一的开放式景区,每年5月中旬至11月中旬,大东海海域风浪较大且暗流涌动,溺水事件时有发生。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