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连连:他打完我之后准备下车,我没有让他下车,我把车子熄火之后将钥匙拔下来扔在了驾驶座左边的地上。这时候,他抓着我的手掐着我的脖子说,“信不信我弄死你”。 车子在红绿灯这个位置停了五六分钟,这时候两辆公交车经过,透过车窗他们看到我鼻子和嘴巴流血了,他们停下来打开车窗,我赶紧跟他们招了下手,两位司机就下来了。 这位男乘客看到有别的驾驶员要过来,就把我从驾驶位上拉了下来,他坐在驾驶座上找钥匙,找到后把钥匙插上去准备发动汽车,我看到赶紧把钥匙拔下、电源关掉,红绿灯那里有个坡,车在往下溜,我又把手刹放了下来。两位好心的司机上车后,把男乘客从椅子上拽了下来并报了警,男乘客被制服后,一直坐在车上的老太太也下了车。 新京报:再让你选择一次的话,还会制止他吗? 孙连连:男乘客刚冲过来的时候有一点害怕,但是不后悔制止他,以后再碰到这种事,我还是会这么做的。 家人看到新闻后,知道了这个事情,很担心我,但也支持我,现在他们在医院陪着我,领导也过来看望了我,看到新闻后,也有热心的市民过来看望我。 追问 “拘留15天”是否处罚过轻?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认为,目前已知的相关信息并未明确对打人者做出行政拘留多少日的处罚。如果以行政拘留这种处罚形式而言,在行政处罚中,行政拘留已经算一种严厉的处罚形式了。依据目前报道,女司机的伤情应未构成轻伤以上级别,因此伤人者的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秩序的,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因此,对伤人者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 那么打人者是否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常莎介绍,我国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与汽车相关的,为劫持汽车罪。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汽车。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罪要求对汽车上的人员,特别是驾驶人员、售票人员,实施捆绑、殴打、伤害等行为,迫使汽车改变方向或自己亲自控制。事件中,伤人者虽有企图开车的行为,但该行为尚不符合劫持汽车罪要求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宜以此认定伤人者构成刑事犯罪。 有精神疾病外出是否需陪同? 如果医院鉴定结果显示打人男子患有精神疾病,将如何处理? 常莎称,首先要确定精神病患者的行为能力。如果本案中的精神病患者经鉴定被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且经鉴定该精神病患者是在发病时实施了殴打公交司机的行为,则该人不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但其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常莎表示,《刑法》规定,对于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依法应当由监护人负责严加看管和送医,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精神卫生法》也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患者所在单位等应当依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请求,对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由此可见,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对其有看管义务,因此在精神病人外出时应当陪同。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李馨 实习生 张芮 王春晓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