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北京高院在总结北京法院系统以往所审理的涉及搜索推广的大量案例后,在2016年4月颁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的第三十九条中明确确认:“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竞价排名服务,属于信息检索服务”。 所以,至少目前而言,把“搜索推广”认定为广告服务既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与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相冲突。本港台直播认为,这也是在魏则西事件中无法直接追究百度法律责任的根本原因。 【4】 “搜索推广”性质 国外判例如何认定 记者:国外有类似判例吗? 肖江平:美国与Google有关的案例中是涉及其直接参与药品销售构成违法的问题。目前,在联邦与州层面还没有看到在网络广告中搜索引擎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判例。 2013年2月,在Google公司的上诉中,澳大利亚联邦高等法院推翻了联邦全席法院的判决,认为Google公司不存在误导和欺骗行为。法院认为Google公司没有制造涉诉广告链接中的“虚假陈述内容"。 从2003年开始,欧盟成员国法国境内发生了3起与搜索引擎有关的付费搜索结果排名案件,欧盟3起案件在法国国内均上诉到法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宣布中止审理,申请欧盟法院做出预先裁决。欧盟法院认为,付费搜索的付费特征,并不影响网络服务商适用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除非网络服务商对广告内容知情,或能够控制广告内容。法院进一步认为,搜索引擎付费搜索的一大特征就是信息的海量性,作为网络服务商,不可能控制客户上传的广告内容、关键词等信息,也做不到对违法行为的知情。 【5】 网站出现违法广告 按广告法应担何种责任 记者:魏则西事件中,百度推送的武警二院的广告内容明显违法。难道百度不承担任何责任吗? 赵占领:新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即使把“搜索推广”认定为广告,也没有明确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搜索引擎企业视为广告发布者,要求其承担对于广告内容的审查义务,而是采取类似于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专条”的做法,要求其承担注意义务,“明知或者应知”存在违法广告时应当进行制止。 【6】 如果属于检索服务 按侵权法应担何种责任 记者:如果不能把“搜索推广”认定为广告,而是认定为信息检索服务,那么,按照侵权责任法,百度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赵占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侵权专条)规定了网络侵权的通知删除规则,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该规则也有例外,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开奖直播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如何理解这里的“知道”? 赵占领:这里的“知道”实际上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而不是事先审查义务。 最高法院为了兼顾权益保护和信息自由传播,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判断“知道”应当考虑的七种因素,其中之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 对于“搜索推广”而言,搜索引擎企业对于“搜索推广”的推广用户的身份和资质一般会进行审查,这是一种形式审查,而不是对推广内容的实质审查,而且这种审查不是法定义务,而是搜索引擎企业为了规避风险所主动采取的做法。 这种形式审查不同于注意义务,判断注意义务时需要考虑搜索结果中信息海量的特点以及搜索结果的标题和内容摘要中是否存在明显违法或者侵权信息。 记者:就魏则西事件而言,假如魏则西的父母起诉百度,要求百度对武警二院的推广内容承担间接侵权责任,会有怎样的结果?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