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某建筑公司以其员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对方的劳动合同,但未事先告知工会。后该员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不服仲裁结果,公司起诉到法院。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一审判决劳动者胜诉。 于某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师,负责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管。2014年底,于某负责的通州区某建筑工程施工进行到了尾声,公司接到了前来验收的开发商的投诉,称于某不仅在施工现场和施工队一起抽烟喝酒,而且其负责的工程质量也有问题。公司随后派人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勘察,发现的确存在这些问题,而于某也承认其工作存在这些瑕疵,于是公司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向于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于某对此不服,遂向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后仲裁委支持了于某的请求。不服裁决,公司随后向法院提出诉讼。 庭审中,公司主张被告对施工质量不负责任,违反了建筑质量法律法规及原告的规章制度,系合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公司承认,其内部设有工会,但该解除决定并未告知工会。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公司认可其设置有企业内部工会,但其未在作出解除与于某的劳动关系的决定前通知工会,故公司以于某违反其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与于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决定违反了法定的程序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