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介绍,医院作为受托人,对当事人具有监护责任,根据现有的视频资料显示,值班人员在12点51分巡视到受伤者床尾时,看到肇事者跪在受伤者床头,但是没有进行干预。而按照医院规章制度规定,护理人员有义务在病人起床时,至病人床观看情况,而当护理人员发现肇事者在受害人床旁时,未进行仔细巡视,个人认为,医院未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其具有过错,应该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韩骁称,当精神病人的家属将其送到医院接受治疗,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医院后,医院需要对精神病人履行监护职责。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责任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的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因此,本案中,肇事者对受害人造成的侵害,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如经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但是,如果当事人与医院另有约定除外。受托人确有过错,需要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如果医院确有过错,需要对肇事者的行为与其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精神病患者或者曾有精神病史的人,如何界定刑事责任能力? 重案组37号(微信号:zhonganzu37)探员从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那里了解到,依据法律规定,应该由法律专门规定的司法鉴定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对精神病人进行司法鉴定工作,以此确定当事人的精神状况,认定其为有刑事责任能力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再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确定其责任承担问题。 对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常莎介绍,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再确定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如果其为有民事责任能力人,则其需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其为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为监护人的除外。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