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法院4月7日开庭审理一起股民诉信托公司案,因认为对方合同违约,未按约定及时对其账户进行强行平仓,造成损失扩大,狄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万向信托有限公司赔偿180万元、承担4万元的融资利息。法庭未当庭宣判。 狄女士是资深股民,2015年5月,她与万向信托签订协议,购买某信托理财产品。根据约定,狄女士出资300万,信托公司给予1:3的配资900万,计1200万元投资股市。 为防止造成过多损失,双方约定以项目确立净值为1计,设0.95为警戒线、0.9为止损线。亏损达到10%时,信托公司应强行平仓。 狄女士称,设定0.9的止损线,是因为300万本金里自己有120万,180万从亲友处筹集。止损线在10%,也就是最多亏120万,这样还掉配资资金后,从亲友筹借的钱也能偿还。 但从2015年6月中旬起大盘直下,到6月30日,狄女士的产品预估净值为0.9757,接近警戒线,到7月1日为0.8994——一天时间直接跌破警戒线、止损线。 狄女士认为,按合同约定,7月2日信托公司应开盘就挂跌停价平仓,但对方到3日才强行平仓。 澎湃新闻(香港开奖直播)了解到,7月1日,万向信托方面曾联系狄女士问是否补仓,遭到拒绝,狄女士也不愿平仓。2日早晨,信托公司再与狄女士沟通,建议至少降半仓。2日上午,狄女士卖出部分股票,又买入近百万元的股票,信托方开始强制降半仓。中午,双方再次沟通,狄女士拒绝补仓。由于下午开盘后继续下跌,14点信托公司开始强行平仓,3日继续平仓,直至账户内股票卖完。 事后,狄女士曾根据持仓股票在第二天开盘时的市场成交价进行计算:如7月2日开盘平仓,余额应为1075余万,扣除配资资金,本金还有175万。但万向信托3日才平仓,这时余额936万,本金缩水至36万。 被告方表示,出于照顾委托人意愿,强行平仓前受托方多次向狄女士提出建议,但迟迟没收到明确回复,万向信托已尽到审慎管理的义务,延迟平仓是因为没有收到对方的明确指令。原告7月2日还下达多次买卖指令,而当天购入的股票并不能在当天平仓,因此,原告自身也需承担损失扩大部分的责任。股票投资本身有风险,加杠杆风险更高,受托方只能对原告账户资金进行“被动管理”,具体风险应由委托人承担。 原告方则表示,根据委托协议,自己无论意向如何都不能直接买卖,只能发出指令,通过信托经理操作。根据约定,跌破止损线,信托公司须直接平仓,而不是反复咨询委托人意见。 同时,如果对方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在强行平仓过程中,自己2日的所有买卖指令也不可能生效。被告所谓的“被动管理”在约定的预警线、止损线前是成立的,但一旦超过上述约定线口,信托方应化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在签约时,信托方也强调会在止损线上采取风控措施,“否则为什么要你帮本港台直播控制风险?”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