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征、景某元、陈某滨(从近到远)昨一同受审。 广州日报记者石忠情
长安镇经济科技信息局(以下简称“长安经信局”)产业技术股原股长黄某征在得知中央财政对关闭小企业的补助政策后,伪造材料,骗取了国家补助资金逾千万元。昨日,该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黄某征结识的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原副处长景某元也因涉嫌参与了黄某征骗取国家补助资金,与黄某征一同被控贪污罪,坐上被告席。同时受审的还有介绍上述二位相识并获得提成的陈某滨。 庭审中,黄某征当庭认罪,但辩称自己有自首情节;景某元则拒绝认罪,坚称自己对黄某征伪造材料一事毫不知情,其收受的款项应属受贿,而非贪污。 根据起诉书,黄某征主要负责企业技术项目专项资金申报等工作。2012年6月,他通过朋友陈某滨的介绍,认识了时任省经信委产业发展处副处长的景某元,后者主要负责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等工作。 二人相识后,共同商定利用职务便利在2013年度长安镇申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过程中骗取资金。黄某征伪造了东莞市盛文五金皮具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并加盖伪造的市财政局长安分局等单位公章,将材料逐层报至省经信委。景某元利用其负责审批该项目的职务便利,使上述伪造的申报材料顺利通过审批,从而骗取国家补助资金2835335元,其中景某元按约定从中分得三成即825000元,陈某滨分得一成即275000元,其余款项被黄某征占有。 在2014年度项目申报过程中,景某元、黄某征采用同样手段伪造了4家企业的申报资料,共骗取国家补助资金9572800元。因害怕事情败露,景某元未向黄某征拿取分成款,还将已分得的钱款如数退还黄某征,上述款项均被黄某征用于出借及归还个人欠款等。 检察机关认为,黄某征、景某元、陈某滨无视国法,应当以贪污罪追究3人的刑事责任。 焦点1 黄某征是否自首? 昨日庭审中,黄某征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但辩称自己应属自首,且已将赃款中的260万元退回,而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对上述两点并没有体现。 黄某征称,2015年3月18日,其在被查处前主动找到长安经信局局长,请求局长约见长安镇领导,要向领导坦白自己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实情。 3月19日中午,黄某征在饭堂见到了长安镇委书记等领导,因在场人太多,他没立即向领导吐露实情。黄某征说,午饭后,他主动到长安公安分局,并在分局里向一名公安人员坦白了自己的贪污事实,而后,他被公安人员关押在了派出所。 “我并不知道镇领导此前是否知道我骗取补助金的事。”黄某征称,当时他被关押在派出所时,曾看到镇领导进入了派出所,他猜测镇领导应是当时才去报案的。 此外,黄某征称,他骗取补助资金的赃款大部分都借给了3家企业周转,但其中2家都已经倒闭,他已让家人全力去追讨那笔借款,但也只能追回其中的260万元。至于剩下的部分,他愿意把自己所住的楼房拍卖用于偿还。 黄某征自述自首情节后,公诉人向其发问称,2015年3月16日,审计署已发现申报材料涉嫌作假,并找到黄某征询问相关情况:“你当时有没有向工作人员表示你在材料中作假?” 对此,黄某征称,当时审计署并没说材料涉嫌作假,只是对材料中的申报人数有疑问,因此他也没有说材料作假的实情。 焦点2 景某元是否参与伪造材料? 轮到景某元发言时,他一开始就起身向法官、公诉人、书记员、辩护人一一致谢:“谢谢你们的辛勤劳动。”法官示意其坐下,不要站着。 对于起诉书指控的贪污罪,景某元情绪有些激动,以致语速较快:“我承认犯罪,但犯的是受贿罪,不是贪污罪。” 景某元称,他并没有与黄某征商量作假与伪造材料之事,也没有参与,更没有通过职务便利来促进企业材料通过审批。 黄某征在庭审中称,在得知了国家的补助政策后,他曾与景某元说过长安没有一家企业符合申报条件,当时景某元也曾叫他“亲自跟进”,还说“只要材料交过去就可以了”,他认为“这些话有一定的暗示性”。黄某征说,在第二年的申报中,景某元又提醒他“每个企业的人数别太接近,容易看出造假”。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