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晚深度即时(稿件统筹 朱顺忠 深度记者 李明德 )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地方税务局富士康税务所原所长周某涉嫌受贿、徇私舞弊案二审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法制晚报(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获悉,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上诉人主观意图、侦查程序合法性等,就“15万元是贿赂还是还款”这一核心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公诉机关认为,上诉人周某(原任郑州市航空港区地方税务局富士康税务所所长)于2013年7月至8月上旬,发现郑州兴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荣公司)偷税逃税。经周某批准,该所依程序向兴荣公司下发文件催缴税款及相应滞纳金480万余元。2013年8月15日,周某收受兴荣公司财务顾问程某、总经理赵某给的15万元,随后未再向兴荣公司催缴税款,也未依程序将该公司偷税逃税问题上报。公诉人称,多项证据显示,15万元是兴荣公司内部商议用来“摆平”偷税逃税问题的钱,周某收钱后没有再履行催缴和上报的职责,导致国家税收遭到重大损失。 法制晚报(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获悉,对于公诉人所述周某没继续追缴税款,周某及辩护人辩称,税务所所长并无权决定少征、不征税款,周某主观上没有徇私舞弊的故意,也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尚未入库的税款实际数额还在稽查中,税款仍可征收,并构不成国家损失,因此周某不构成徇私舞弊犯罪。 上诉人周某及其辩护人还辩称,兴荣公司总经理赵某曾向自己借款30万元,赵某于2013年8月15日给自己的15万元系偿还个人债务。还款时,赵并没说这15万是公司的钱,也没托付任何事项。周也在欠条上做过“已还15万元”的备注。之后赵某改按15万元付利息,有付息相关记录为证。 庭审结束时,合议庭法官宣布该案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