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陈先生和民警的证言,邓辉志当时在自由的状态下,陈先生在打电话提到要50克冰毒时,邓辉志直接同意,没看到有数量引诱的问题。本案属于控制下交易,不属于邓辉志提到的犯意引诱。 此外邓辉志来京后,很快与卖家达成协议,故可以反推,其当时有犯罪的故意,而不是因为陈先生的一次举报才有的,因此不能认定陈先生犯意引诱。 此案未当庭宣判,邓辉志贩毒究竟是故意还是“引诱”?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一起等待终审判决的结果。 新京报记者 李禹潼 编辑 张太凌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