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二中院,犯罪嫌疑人李某(左)和薛某(右)出庭受审。两人被指控合同诈骗罪
新京报讯 (记者李禹潼)10多年前,薛某从广州来京给房地产商李某打工,自称在李某的授意下,薛某打着能在市区低价买到房的幌子,从女友及朋友等6人处骗取房款百余万。 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决薛某和李某分别获刑3年及缓刑,宣判后,检方认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同时,认为自己无罪的李某也提出上诉。 昨日,此案二审在二中院开庭。薛某当庭翻供,称所做的一切均为李某授意,一审背黑锅全因李某承诺会“保他出来”。 二人被控骗取183万 现年61岁的李某是北京人,案发前是北京市建都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建都公司)法人、总经理。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他于2013年10月被羁押,同年11月被取保候审。 63岁的薛某是江苏人,2000年曾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2009年因诈骗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有期徒刑10年,在江苏服刑。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薛某于2013年12月由北京警方解回。 检方指控,李某、薛某于2004年至2007年间,在位于东城的中国棋院等地,谎称二人所在的建都公司参与开发“东花市枣苑南里小区”、“左安漪园”、“富贵园”等房产项目,先后与被害人顾某、柴某等6人签订购房合同,以此骗取被害人购房款共计183万元。 检方因量刑畸轻抗诉 一审开庭时,李某、薛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二人均称自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李某称,其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故意,在本案中只负有领导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薛某于2005年5月至2006年3月,谎称能购买便宜房屋,以需预交购房款为名,在房山区及东城区新侨饭店等地,先后骗取6人购房款共58万元,于案发前已归还12万。 法院认为,检方指控李、薛二人犯合同诈骗罪的定性有误,指控二人骗取顾某、曹某钱财的事实不清,不予认定,因刘某的被骗钱财已于案发前归还,不计入犯罪数额。此外,鉴于李某退赔积极,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薛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3万。 一审宣判后,检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误、定性有误、审理程序有误,提出抗诉。检方提出,二被告人对被害人财产权和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双重侵犯,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原审判决量刑畸轻。 房款拆东墙补西墙 昨日上午,薛某被带入法庭,李某则早于薛某到达法庭。 先受审的李某称,建都公司此前确实曾参与过左安漪园、雍贵中心等项目的运作,但最终未实际参与建造。李某称,十多年前,其经人介绍认识薛某,薛某到公司后负责融资。李某称,他曾跟薛某说,融回资会给予他好处,薛某融到资后拿回收据,他都会签字,后出于信任,李某干脆为薛某提供了已签好字的空白收据。 对此,薛某予以否认。 法庭上,薛某推翻了此前全部供述,称此前未将实情告知司法机关,是因为李某曾说会将其“捞出来”。 薛某称,李某让薛某想办法出去弄钱,薛某遂向女友及朋友说起可低价购房,收取预交房款后,房屋一直无法交付,买房人提出退款,李某又授意薛某找下一个买家来接手,他只能拆东墙补西墙。他收到的房款均交给了李某,但昨日李某并未承认。 此案昨日未宣判。 追访 自称能买低价房 曾带多名被害人看工地 多名被害人证言显示,薛某自称是江苏一投资公司驻京办主任,与李某的公司系合作关系,因有关系,可以便宜购买东花市的房产。 为将购房款拿到手,薛某曾带过多名被害人前往“还是个深坑”的施工工地察看,加之诚意十足的说辞,被害人将数十万的定金、好处费、预付房款通过现金和存折的方式交给薛某,换取盖有建都公司公章的收据和欠条。 昨日薛某在法庭上称,对虚构的房产项目,李某曾给他看过协议、工地、图纸,还让他接了一批钢材,这些举动让他对工程的存在深信不疑。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