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2月17日电 (张尼)日前,一则安徽省女职工可休“痛经假”的消息引发热议。但仔细查阅各地法规可发现,此前,北京、湖北、浙江等多地都曾出台相关规定,设立“痛经假”,不少省份已实施超过20年。究竟有多少得到了切实执行?执行中面临哪些障碍?女性职工又有哪些困扰?诸多问题成为舆论焦点。 “痛经假”由来已久 多地实施超20年 日前新通过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只要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新规还明确,用人单位如违反规定,女职工可以依法举报。 消息一出,便引发舆论关注,“痛经假”再次成为热议话题。但中新网(微信公众号:cns2012)记者梳理发现,“痛经假”其实由来已久,从国家到地方都可找到相关政策,不少地区的“痛经假”甚至已经实施超过20年。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在地方层面,北京、上海、重庆、海南、湖北、浙江、江西、山西等多个省份都明确了“痛经假”相关规定。 例如,自1989年开始实施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就已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北京市也在1990年实施的“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对女性休“痛经假”条件作出明确。海南省曾在1993年发文,规定女职工根据医疗证明可有一到两天“痛经假”。 有假为何难休?女性忧遭职业歧视 虽然从国家到地方层面都对保障女性休“痛经假”有过规定,但是近年来,这一政策的落实却并不理想。对于很多普通女职工来说,她们甚至没有听说过这种休假制度。而从全国范围看,近年来也鲜有相关的维权案例。 “我根本不知道江苏省有"痛经假"规定,单位也从没有告知过我们有这项权益。”在南京某私营企业工作的李玉洁告诉中新网记者,虽然江苏地区的“痛经假”实施已经27年之久,但自己不知情,也从来没有请过“痛经假”,平时生理期有身体不适忍一忍就过去了。 “即便真的有法律保障自己的权利,但是单位不放"痛经假"我还是会选择忍耐,而不是维权,因为怕影响自己的"饭碗"。”李玉洁无奈表示。 在北京某大型银行工作的赵女士也告诉记者,“我很多同事连基本的年假、法定节假日都不一定能保证休息,更何况所谓的"痛经假"?如果再要求跑到医院开证明,可能更不会选择休这个假。” 面对“痛经假”,用人单位同样有自己的顾虑。在北京某企业从事多年人力资源工作的李艳阁表示,按照一个月1天计算,一名女性员工一年就要休12天假,这无疑会加大企业的用工成本。 李艳阁说,她所在的企业一般很少会单独批准员工“痛经假”,相较于制度完善的大企业,“痛经假”在中小型企业操作难度太大,而且会不可避免令企业在招聘时产生性别歧视。 “难言之痛”何时不再痛? 早前,北京大学医学部临床研究所发布的《2015中国女性生理健康白皮书》显示,中国有接近80%的女性伴有轻度及以上的痛经,其中超过14%的女性表示痛经对正常生活有影响。但面对这一“难言之痛”,不少女性都选择默默忍受。 在北京一家服装企业工作的张琳告诉记者,自己的痛经症状一直比较严重,有时疼起来根本无法工作,但即便如此,她也从来没有请过假。 “我的工作单位是私营企业,福利待遇没那么健全,身体不适只能请病假,当月全勤奖就会被扣除,实在请不起。如果公司能给我带薪假,我当然愿意休,但是谁来约束企业呢?” 张琳的困惑正是不少女性所担忧的问题。一方面,舆论中有声音呼吁要细化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女性劳动权益,另一方面又有观点认为,如果从法律上确定女性的“痛经假”,用人单位可能会考虑用人成本,无形中增加了女性的就业障碍。 对此,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原副所长刘伯红早前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表示,如果仅仅用保障性条例对妇女进行保护,而不从根本上解决保护成本的问题,导致保护成本转移到了用人单位身上,会让用工成本较高的女性,愈发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用工成本越高,女性就越容易被用工单位拒绝。 也有专家强调,推行此类政策,一方面需要要求私企遵守行政规定,此外还要有工会组织来帮助执行,不应让条例名存实亡。 然而,面对目前的女性就业环境,“痛经假”的落实在不少人看来并不乐观。李玉洁就对记者表示,“因为怕丢工作,我周围很多在私企工作的女性朋友连孩子都不敢生,怀孕期间也尽量避免请假,在这样环境下,休"痛经假"对女性来说未免还是太奢侈。”(应受访者要求,文中部分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