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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老人被冤20年后告公安局:遭刑讯求死认罪(2)

时间:2016-02-17 11:40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手机看新闻 点击: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永生表示,这个协议是没有效力的。一般的民事案件,允许双方达成协议,但如果是国家机关和个人之间签署了协议,而且涉及到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永生表示,这个协议是没有效力的。一般的民事案件,允许双方达成协议,但如果是国家机关和个人之间签署了协议,而且涉及到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是否正当的这种争议,“不应该受到协议上承诺的约束,就算当事人签了这个协议,也不构成当事人对其权利的放弃,有关部门还是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来处理,该赔偿赔偿,该追责追责”。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表示,通过私了的方式来解决这样的问题,本身是违法的,协议本身同样也不具有效力,涉及司法权力及公安机关的公权力存在违法及滥用的情节。王锡锌解释,这个协议不具有效力具有双重含义,还有一层是说5000块钱当事人是不该得的,而应该按照正常的法律流程申请国家赔偿。

  2.1995年案件的相关信息是否应该公开

  陈永生表示,当事人要求公开案件信息,这个诉求是合法的。有很多信息本来就应该公开,比如在拘留或逮捕的时候,按照规定应该出示拘留证或逮捕证,立案的手续包括拘留、逮捕的手续当时就应该公开。

  另外一些内容也是应该公开的,比如办案人员的姓名。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与案件或是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那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等有权要求这些人回避,“当事人有权利知道,侦查他的人叫什么名字”。“从诉讼的基本原理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标准来说,也是应该公开的”,这个案子已经有20年了,公开案件信息不会影响国家利益及国家安全。

  王锡锌对此则持不同的观点,他的意见是不公开。王锡锌分析,从法律上说,要求公开信息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而公安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行使的是司法权力,获得的信息属于司法信息。也就是说,当事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中,有的不属于政府信息。从政策角度来看,就算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有些执法信息也未必可以公开,比如谁去查这个案子、谁去办这个人,因为公开之后容易成为打击报复的对象。

  3.错案发生20年后是否还能申请赔偿、追责

  陈永生表示,无罪的人被错误地拘留、逮捕或是执行有罪裁判,就属于冤案、错案。现行《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5月12日公布的,此案发生在1995年,尽管现在距离案发时间比较长,但是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公布之后,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时效问题。

  关于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问题,陈永生表示,此案已经过了20年,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还要调查核实,就算构成刑讯逼供罪也已过了5年追诉期限。所以,不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但可以追究办案人员的行政责任,这要由公安机关来决定。

  王锡锌则称,追责、问责及要求赔偿,都存在时效的问题。在我国的法律中,公民不能对公安机关进行追责和问责。对行政工作人员追责,由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来处理。行政责任、纪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在法律上的追责都是受到追诉时效限制的。同样,国家赔偿也受时效限制,该案的当事人应该不能提出国家赔偿。

  对话

  案子平反死就闭眼了

  京华时报:为什么要打这场官司?

  陈家杨:最近几年我在电视上看到那么多冤案都平反了,就想着自己的案子什么时候也能平反呢?想起在看守所里被打得吐血,我整晚整晚地睡不着。这么大年纪了,就想案子平反了,死了我也就闭眼了。

  京华时报:要求公开案件信息的最终诉求是什么?

  陈家杨:我不要求赔我多少钱,就想不明白为什么他们认定是我杀的人,为什么就不承认打我了?我根本不认识朱大国,也没有见过他,怎么就是我杀了他?案子办错了,他们怎么也不说明白是怎么办错的?我想让办错案的人道歉,他们是不是也应该受到惩罚?

  京华时报:这起案件对家庭的影响有多大?

  陈家杨:出这事前,我家在村子里开米面加工厂,是村里的首富,我家买了发电机给全村人供电。出事之后,加工厂关了,我和老伴没了收入。我的身体越来越不好,因为被打落下了病根,总是吐血,看病花了不少钱。捡粉丝的小女儿在家里呆着也总是哭,对我有愧疚。

  京华时报:你的案件被关注你怎么想?

  陈家杨:都是家里人帮着弄的,具体我也不知道。我看见电视上说我的事,我很高兴能有人管我的事。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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