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两条鲜活的生命。让人扼腕叹息的是,悲剧的发生本可避免。 “12·5”事故发生前,株洲高速交警曾多次就平汝高速公路安全隐患路段出具整改意见,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部门却一直置若罔闻,甚至宣称交警的整改通知没有“权威”。 交管部门的整改通知真的没有“权威”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生命面前岂容推诿扯皮、麻木不仁。《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第五项第(十五)小项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实施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有关部门要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全面梳理桥涵隧道、客货运场站等风险点,设立管理台账,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时限,强化对整治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同时,《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条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奉劝当地相关部门,为了不担或少担责任而“避事”,结果只会是“小事拖大、大事拖炸”。不如进一步明确牵头部门,把责任细化、明确到人。同时,建立健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变“五指张开”为“攥指成拳”,形成部门合力,避免出现各管一摊、以邻为壑的问题,避免出现“能躲就躲、躲不了就推”的“懒政”、“怠政”、“行政不作为”问题。这,是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负责。 (文/人民公安报记者 蒋菱枫) 事故回顾:路面积水车辆打滑致两死两伤 2015年12月5日,湖南省平汝高速公路株洲醴陵段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两人重伤。目前,两名伤者已脱离生命危险,正接受后续治疗。 据事故受害人龙某回忆,黑色轿车由刘某驾驶,龙某坐在驾驶座后排位置。当日13时许,车辆行驶到湖南平汝高速株洲醴陵段212公里+400米处时,看到前面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白色轿车因路面严重积水致车辆打滑撞在隔离带上,停在路中一辆株洲高速公路管理处的清障车(未悬挂车牌)在现场施救,但未按清障车操作安全规程在车后200米处设置减速标志和反光锥筒,以防止二次事故。车辆驾驶人刘某在避让清障车及事故车辆时因路面积水导致车辆打滑撞在隔离带上,之后车辆失控又撞在清障车上,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刘某和副驾驶位置后的陈某当场死亡。 事故认定: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承担部分责任 1月19日,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醴陵大队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最终认定:事故车辆驾驶人刘某因超速行驶及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50%的责任,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株洲管理处及事故清障车所属的湖南恒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0%的责任,且湖南省高管局株洲管理处的过错大于湖南恒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图左为交通部安全专家夏方庆的咨询意见,认为12.5交通事故路段设计未达到相关技术标准;图右为湖南联智桥隧技术有限公司评估报告认为事故路段设计符合相关规定。 小编 / 立立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