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营销分析2月13日讯- 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近日表示,同意将电脑视为谷歌公司无人驾驶汽车的司机。这意味着无人驾驶汽车在美国距正式上路又近了一步。不过,在美国,无人驾驶汽车能否顺利上路还要看各州的具体规定。
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么认定? 《机器人也是人》(Robots Are People, Too)一书的作者、律师约翰-弗兰克-韦弗(John Frank Weaver)称,如果我们希望让机器人为我们做更多的事情,例如当我们的全职司机或给我们运送货物,那么我们可能就需要赋予他们法律主体资格。机器人毕竟并不是人,赋予其法律主体资格不符合社会常理。 但是,法律主体资格的概念说的并不是谁是或不是活生生的人以及谁能或不能被诉诸公堂。 “如果我们对待机器人就像对待真人一样,那么法律就应该认可我们与机器人之间的互动等同于我们与真人之间的互动。”韦弗写道,“有时候,这要求我们承认:机器人是可接受保险的实体,就像真人或企业一样;而且,机器人的责任是独立的。” 关键的问题是:如果我们不将机器人定义为负有某种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实体,那么我们将很难有效地驱使它们。 现在,像谷歌(微博)这样打造无人驾驶汽车的公司,面临的处境就非常耐人寻味。假设谷歌卖了一俩无人驾驶汽车给你,然后它出了车祸。那么,谁该为此事故造成的损失负责呢?是你?还是谷歌?驱动汽车的算法、感应器以及所有控制系统,均是谷歌设计和研制的。就连谷歌内部员工也认为,损失赔偿责任不应由车主承担,而应由谷歌负责。 责任主体花落谁家? 法律主体是指活跃在法律之中,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和承担责任的人。在我国,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包括国家、机构和组织以及公民。 有律师说:“无人驾驶自动车是全新概念,目前法律还未更改。但根据常理,我认为若发生意外,负责的应该是车子的拥有人,或给予车子指示要去什么地点的人,因为无人驾驶自动车终究还是要得到人为指示才会开动,因此给指令的人须要负责。除非车子拥有人能证明汽车的电脑系统出现问题导致车祸,那制造商就有责任。” 也有人觉得这责任本身就是明显的于是否是机器人驾驶无关。无人驾驶汽车本身就属于一种产品,若是其本身出了问题,则按照产品责任追究。这没有什么好争议的。 关于我国产品侵权责任赔偿义务主体的确定 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民法能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产品质量法》则只规定销售者和制造者。运输者、仓储者在运输、仓储产品过程中,可能存在经营缺陷,将其也列为赔偿义务主体是正确的,但与制造者、销售者相比较,应为第二顺序的赔偿义务主体。 结语 所以针对谷歌这种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事故的责任追究,我们只能追究生产车或者销售者。但问题是,交通事故的发生大多是人为的,要生产车或者销售者承担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损失这是不合常理的。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近日表示,同意将电脑视为谷歌公司无人驾驶汽车的司机。这意味着无人驾驶汽车在美国距正式上路又近了一步。 欢迎订阅微信公众号《汽车行业关注》,第一时间汽车行业内幕消息,一起说说汽车圈子那些事。欢迎爆料!微信号:autoWechat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