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凡申请中有故意隐瞒、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的, 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纳入个人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依法取消因落户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 空缺的落户名额按照积分排名依次递补。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获悉的人员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地区范围内取得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房;政府提供给被保障群体共有产权住房和租赁性住房;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租期半年以上住所。 (二)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与在本市区域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本市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 (三)专业技术资格,是指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和论证后颁发的国家资格证书。 (五)社会保险年限,是指在南京地区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年限(含补缴社保的年限)。 (六)纳税,是指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税款,且以“税款实际入库时间”为准,不含罚款、稽查查补和追缴的税款。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对申请人相关时限要求,除有特别说明之外,均计算至申请之日。 本办法所指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十条 市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省户籍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施行前,符合户籍直接迁入法定条件的当事人提出直接入户的,应当予以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