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5月30日,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对故意杀人伪造矿难骗取赔偿款系列案的74名被告人依法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去年1月2日在内蒙古发生过一起杀人伪造矿难骗保案,公安部曾挂牌督办,该案的4名嫌犯在74名被告人当中。(6月7日《北京青年报》) 这74人在短短几年内,在6个省区故意杀害17人伪造矿难,以此骗取赔款近千万元,可谓凶残之极,人性泯灭。然而,这并不是个案,早在2009年,由四川雷波籍案犯制造的“盲井事件”共20起;2014年,河北邯郸市中院审理的“杀人骗赔”案,21名农民工合伙锤杀了4名工友伪造矿难,骗赔约185万元。 “盲井”案为何能够反复上演,屡屡得逞,甚至被效仿?想必不是简单的人性泯灭所能解释的。“盲井案”杀人伪造矿难,尽管凶残,但只是手段,而终极的目的是骗取赔偿款。严格来讲,这种犯罪的成本与风险是极大的,想要骗保成功有两个前提不可缺少:一是矿难被认定;二是诈骗者亲属的身份被认定。事实上,这些案件的东窗事发,皆由于身份被识破。如果严格按照矿难的处理程序,由监管部门来介入处理、指导赔偿,许多的信息都会被核实,杀人伪造矿难便容易露出马脚。倘若如此,“盲井”案作案的动机会大大降低。 反观这些“盲井”案,基本处在监管的薄弱地带,用工缺乏严格的登记和身份识别机制,加之矿区地处偏远地带,信息闭塞,监管很难及时介入。一旦发生了矿难,很多矿主担心引起监管部门的处罚,尤其是一些“黑矿”害怕被取缔,因而习惯于隐瞒不报,急于花钱私了买平安。着急的心态,身份信息识别查证的短板,给了杀人伪造事故、冒充家属骗取赔偿以可趁之机,留下人性之恶触发的土壤。 “盲井”案该反思的不只是人性泯灭,也给矿山安全监管以警示,安全监管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不仅从制度上强化矿难事故“瞒报”、“漏报”的责任,还应严格规范矿难事故处理,严禁私自赔偿处理。 只有制度到位了,“盲井”才可能盖上盖子。木须虫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