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浩认为,根据保监会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对相同的违法行为,在个别案件处理上,浙江保监局的处罚与保监会的处罚有明显不同,有些案子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处罚力度值得商榷,在胡女士举报阳光人寿的案子上,有需要重新考量的地方。 潘浩指出,浙江保监局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的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处罚的力度上,浙江保监局充分利用了自由裁量权,采用了较轻程度的处罚。 潘浩还认为,胡女士案件发生时,以宋红为代表的这些代理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据《保险法》172条),绝大部分是保险公司的专属代理人,尽管他们有着保监会授予的“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身份,但实际上与所属保险公司签的是专属代理协议(不得代理其它保险公司),而且还必须接受保险公司的日常管理。这种业务关系的本质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因此浙江保监局处罚的法律依据应该是《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一百六十一条、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二条。所以,阳光人寿理理应受到保监局的行政处罚。 潘浩强调,在查阅大量保监会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后可以发现,对保险公司代理人的销售误导行为,保监会的处罚也绝非仅仅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因为,失去了对保险公司的法律制约,500多万保险代理人的市场行为就会彻底失控,市场行为监管也会失控,对行业和社会稳定将会造成可怕的冲击! ,atv,atv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