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混业出现的情况下,不同的机构可能做的是类似的业务,那么目前的监管还是根据机构来监管,这样就会有割裂。”林采宜表示,“比如说同样的理财业务,在信托行业和在证券行业完全在监管上是不一样的,由于环境不一样就存在套利的空间。” 对此林采宜认为,未来金融监管仍然要从机构型监管走向功能型监管,即金融活动无论属于哪一类机构,都要判断、评估其背后的实质性质与潜在风险。 “在混业经营出现的环境下,它的监管应该按照业务的性质来进行监管,也就是说从机构监管走向功能监管。”林采宜说,“功能监管就是一个机构在从事什么样的业务要遵守这项业务的监管规则,不管你是证券、保险还是银行。那么这样一来的话漏洞可能就会比较小,套利的空间会逐渐趋于更小化。”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