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举牌而言,一个资管计划作为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不到5%可以不举牌,但实际上同个主体控制下的多个资管计划合计持股已经超过5%,是否应该按照“一致行动人”进行相关投资信息的披露? 通过不同资管计划入市的理财资金,彼此间并不知晓其他资金的存在,更无从判断整个并购中可能产生的市场波动和交叉传染的风险,此为另一风险点。 尝试新设并购债 优先级资金直接参与投资表决,在可实现程度上较弱。保障其知情权,就成为了保障其投资权益的重要环节。那么如何实现?如何避免提高并购计划的信披程度沦为一句空话? 课题组提出的子/壳公司发债统筹杠杆资金方案试图解决这一问题。 在该模式中,并购方设立子/壳公司专门从事并购事宜,包括银行理财资金、保险资金、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在内的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持有该子/壳公司发行的并购债券,参与杠杆收购。 这个过程具体涉及三个环节,需要在制度层面提供支持。 对于设立壳公司,只要这类公司不被认定为金融机构,公司法层面的管制其实很少。债券品种方面,目前尚无并购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严格来说也不属于并购中所称的高收益债券范畴,可考虑修改《证券法》或《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增加这一品种。 同时,要发挥该架构的作用,还要在法律上允许壳公司发债,因为根据目前的监管办法,发行人资质条件(如三年业绩要求)基本上是针对有实际业务的公司而言。可以考虑针对杠杆收购的资金组织,atv,做一个例外处理。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